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11-05
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1.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2.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采集、身体检查、化验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人应积极治疗或收住入院;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应边对症治疗,边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
3.如遇危重病人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抢救并及时报告相关诊疗小组、上级医师及医务科,科主任应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推诿抢救。
4.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人,必须收住入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5.对已接诊的病人,需要会诊及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会诊及治疗。
6.对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医疗纠纷
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对当事人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7.门诊各科医师对于临近下班时来就诊的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不予接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