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金华市财政局文件
金市财办〔2004〕242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金华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程建青,联系电话:2468734、2468735,
网址:www.jhcs.gov.cn或www.jh-tax.com。
附件:1、金华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1)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2)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每月20日前报)
(3)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
(4)市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5)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货物类)
2、金华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省采购办、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磐开发区管委会、金三角开发区管委会、
金西开发区管委会、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市会计核算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附件1:
金华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报市采购办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采购人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各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建议书]。
建议书是采购人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后,统一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因特殊情况需急需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单独申报。
第十一条 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组织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采购办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市采购办对各采购人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将《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给各采购人,涉及集中采购的,抄送市集中采购机构。
确认书是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市采购办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政府采购建议书一经审核确定,各采购人不得随意更改,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市采购办均不得编报或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建议书、确认书。
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预算确认试行“先评审、后确认”的程序。采购人在报送建议书前应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送金华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评审。
第十五条 采购人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市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委托采购手续,提交详细的采购技术需求文件。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依法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本规程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等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市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4)]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与采购人按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定点管理或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根据省采购办或由市采购办按程序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应对采购人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运行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由招标人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3人以上采购小组成员,采购人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采购办。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国家及省政府采购媒体公布。属于公开招标的,还应选择一家或几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其招标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从采购办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市采购办确认后按规定选定,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后报市采购办。
采购人参与评标时不得诱导、干预、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保证其他评标专家的独立性。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基本程序和要求,按法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公开,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本规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应制定相互制约的监督运行机制。
各采购人主管部门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和抽样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预算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采购办等部门应重点监督。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2个工作日前通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采购办备案。
采购人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按上述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人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束,验收人(或验收组组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验收结算单[见附件(5)]上分别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人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市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市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清算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实行专户管理。采购资金的具体汇缴、清算程序,按市财政局《采购资金拨付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执行。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意见,将采购预算资金中用单位自筹资金列支部分在4个工作日内交国库处采购资金专户;用预算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列支的,采购人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或《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书》,财政局有关处室按金市财办[2002]163号文件印发的《采购资金拨付管理操作规程》履行审签手续。国库处审核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从市国库处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采购人,不再划转单位自筹资金,对所需的预算资金或预算外资金,由国库处按照《建议书》中业务处意见和采购人提交的《拨款申请书》将资金划入核算中心。
第四十条 对采购金额较大或履约周期较长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如需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分期缴存“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应当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出分期缴存计划,由市采购办在确认书中一并核定。
第四十一条 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时,由中标供应商提出支付申请,提交《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验收结算单连同加盖“金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合同备案专用章”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确认盖章后的购货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支付凭证报采购办,采购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国库处或会计核算中心申请付款,经复核无误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按规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用自筹资金采购后有节余的,市财政局国库处凭加盖“金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合同备案专用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单位退款申请书(写明:申请退款金额及开户行、帐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
第四十二条 采购资金在年底前划进“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而采购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市财政局应对该项采购资金作专项结转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非在金市级采购人的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当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文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附:1、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2、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
3、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
4、市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5、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货物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