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10-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易耗品(下同)是项目部因办公、公务、生产等、生活需要购买的各类日常性、低值易耗品。
第2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部门为机料部,或公司指定的其他部门;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管理责任人为资产管理员;监督部门为财务部。
第3条 供应商管理
采购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对物料的需求,负责寻找、遴选供应商,实施物料定点采购。除机料部以外的部门不得擅自与供应商联系办公用品采购事宜。
实行“货比三家”的供货商选择原则,应经机料部、财务部共同确认供货商后,实行物料定点采购;避免个人私自确定独家采购商。
第4条 采购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实行月度计划申购制。每月25日前,各部门应制定申购计划,填制《物资申购单》(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公、后勤类)》附件1),逐级报批后交综合办登记。
(二)综合办留存申购单原件,复印件交采购部门办理采购。采购部门应保证采购物品按时到库,对因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时采购到位的,应及时知会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采购人员违背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其全部费用由采购者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三)物料到库后,综合办应对到货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开具《入库单》(由项目部购买),单项用品数额低于200元的,可不开具《入库单》,但应在低值易耗品的购入台账中注明。
第5条 采购工作纪律。
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公正、公开、公平、优质、优价”原则,做到“货比三家”,公平竞争、互惠互利,透明采购。廉洁自律,严禁采购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损公肥私行为,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杜绝假冒、伪劣物品采购入库,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6条 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统一由综合办集中发放,员工领用低值易耗品时须按申请计划填写《领用登记表》(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公、后勤类)》附件2)。
(二)综合办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对当季度的库存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并出具库存月报表(附件1),财务部负责监督审核。
第7条 废旧物品管理。
(一)废品是指已失去使用价值或达到报废年限的物品。
(二)废品处理由机料部、综合办、财务部共同执行。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三)废品变卖价格由机料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