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辨析
政治#法律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辨析
p 王进轩
(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1内容提要2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合同形式。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往往由于对这两种合同认识不清,而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以至丧失应有的经济利益。本文拟根据5合同法6规定,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从含义、确认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和区分,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两种合同的认识。
1关键词2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比较
1中图分类号2D923.6 1文献标识码2A 1文章编号21003)3637(2002)01-0126-02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我国5合同法6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对这两种合同的效力、确认依据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分析,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不予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该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发生任何其它意义上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出现有过失的,要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相应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违法性。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基本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就不能据此行使或主张权力。
2.不得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管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合同内容违法,都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效合同之所以被确认为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有关生效要件,因此,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就必然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志,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撤销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是有效的。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权人未有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
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有可撤销因素而拒不履行合同。
3.撤销权一旦行使,即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则是相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只有被撤销后才成为绝对无效的合同,否则,合同仍然有效。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确认依据我国5合同法6分别规定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这也是确认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依据。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依据根据5合同法6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0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0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根据5民法通则6的规定,欺诈、胁迫行为属无效行为,但合同法增加了限制条件,即只有该类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0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合同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的情形。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的目的是非法的,却以一种合法的并非体现其真实意志的形式来加以掩盖。如通过合法买卖的形式隐匿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等。这类合同的形式虽然合法,但因其掩盖的非法目的,且将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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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全社会的利益,包括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道德准则及良好的风俗习惯等各方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主要有: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合同,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规避纳税的合同等;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等;非法合同,如赌博合同等;违反人格和损害人格尊严的合同,如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合同条款等;限制职业自由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的合同,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这类合同也称为违法合同,包括合同内容违法、订约目的违法及合同形式违法。合同只要有违法事由出现,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都一律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合同在订立时就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其侵害对象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
(二)可撤销合同的确认依据
根据5合同法6第54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订立合同时产生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将造成重大损失。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误解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标的物的状况、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当事人在身份等方面产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产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2.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1)这类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会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2)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情况紧迫所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根据5合同法6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侵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则合同无效。但如果这种合同受害的只是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力,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使之归于无效,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使之有效。
合同法规定,对于上述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可撤销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尽管也是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原则,但与无效合同不同,这类合同的侵害对象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受害方既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也可以放弃撤销权
使合同保持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撤销权并不是无限期的。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当然,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三、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无效可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其它条款仍然合法有效。全部无效则是指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无效部分应停止履行,有效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履行或者停止履行。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行使撤销权,而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的,或者既未请求撤销也未请求变更的,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被依法撤销后,立即停止履行。
由于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都属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其法律后果也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返还财产。在合同被宣布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前,如果一方或双方已将财产交付对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将已取得的财产归还给对方。原物能够返还时,返还原物,原物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合同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而且该损害是实际发生和可以确定的。(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3)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发生并非由过错所致,则有过错一方也不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3.追缴财产。这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所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后果。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合同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因而存在共同的过错,而且是故意的,所以此类合同因明显违法而无效,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此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国库。对因损害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集体。对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第三人。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错另一方无错的,有错方从无错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无错方从有错方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侵害对象不同由国家没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责任编辑:志 文;校 对:三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