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启示
第25卷第1期2007年1月
河北法学
HebeiLawScience
Vol.25,No.1Jan.,2007
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启示
———评(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乌尔里希・,其认识论基础是反思的现实主义,其理
论预设是等级秩序的存在。中国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开始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理论透视出中国在现代化反思能力、法律系统、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互动、环境法基本原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风险社会;反思;制度;认识论;文化;理性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7)0120006205
Beck’sTheoryoftheRiskSocietyandItsComplications
WANGXiao2gang
(LawSchool,Jilin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China)
Abstract:UlrichBeck’stheoryoftherisksocietyisacriticaltheoryofsociologywhichfocusesoninstitutionalaspect,basesits
epistemologyonreflexiverealismandpresupposestheexistenceofhierarchyorder.Chinahasstepintorisksocietyinaspecialwayandthushassomeproblemsintheareaofreflexivecapabilityofmodernization,legalsystem,interactionbetweenscientificreasonandsocialreason,andbasicprinciplesofenvironmentallaw.
Keywords:risksociety;reflexivity;institution;epistemology;culture;reason
乌尔里希・贝克(U.Beck)是一位特别关注风险社会、生态启蒙、生态政治和全球化的社会学家。他的《风险社会》一书于1986年在德国出版,接着于1991年出版了英文版;他又于1999年出版了另一本英文版论著《世界风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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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这两本书的中文版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出版。这两本书提出了什么新的社会理论?这种新的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论基础究竟是建构主义的,还是现实主义的呢?如果社会是由法律、政治和经济等系统构成的整体,那么风险社会理论对中国法律系统和中国法学研究又有什么启示呢?
一、风险社会的概念和逻辑(一)风险社会的概念贝克所说的风险,指称的是完全逃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的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它们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风险概念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
收稿日期:2006210213
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1]。
风险社会的概念意味着:(1)风险既非毁坏也非对安全的信任,而是“
虚拟的现实”;(2)一种具有威胁性的未来变成了影响当前行为的参数;(3)风险直接地和间接地与文化定义和生活是否可容忍的标准相联系,它涉及“我们想怎样生活?”这一价值判断;(4)“人为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暴露了国家———政府控制风险能力的匮乏;(5)当代的风险概念关涉知识(knowledge)和不意识/无知识(unawareness/non2knowledge)的某种特殊的综合;(6)新的风险类型可能同时是地区性的和全球性的;(7)日常的认识遮蔽了危险的传播和活动,因此知识和风险的潜在影响之间存在差距;(8)风险社会的概念消除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差异[2]。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相当有潜力的,因为它阐明了三个尖锐的问题,即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有害技术的无处不在以及还原主义科学研究的缺陷。由于没有能够找到有效控制的制度性控制手段,也没有认识到还原主义科学的局限性,整个社会因为技术的威胁而惶恐不安[3]。风险社会的
作者简介:王小钢(19792),男,安徽岳西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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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意味着人们思维观念的转变:首先,人们认识到社会和自然,文化和环境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其次,人们对安全和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发生了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社会秩序的基本假设提出了质疑;最后,传统工业社会文化的阶级意识、进步信念等集体观念正在退化,个体化的观念日益强化。
(二)风险社会的逻辑正如现代化消解了19世纪封建社会的结构并产生了工业社会一样,今天的现代化(即自反性现代化)正在消解工业社会,而另一种现代性(即风险社会)则正在形成之中[4]。贝克用日常语言表达了工业社会和风险社会的区别,他说“::我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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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工业社会中,“逻辑”;而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生产和分配的逻辑代替了财富生产和积累的逻辑作为社会分层和政治分化的标志。
用贝克的话说,就是“在风险社会中,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理由有五:第一,产生于晚期现代性的风险在知识里可以被改变、夸大、转化或者削减,它们是可以随意被社会界定和建构的,因而掌握着界定风险的权力的大众媒体、科学和法律等专业,拥有关键的社会和政治地位;第二,生态灾难和核泄漏是不在乎国家边界的,风险产生了新的国际不平等,包括第三世界和工业化国家的不平等以及工业化国家之间的不平等,风险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是世界性的风险社会;第三,虽然风险的扩散和商业化并没有完全摒弃资本主义发展的逻辑,但它使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随着对工业社会自身释放的风险的经济发掘,工业社会产生了风险社会的危险和政治可能性;第四,在阶级和阶层地位上,存在决定意识,但在风险地位上,意识决定存在,知识获得了新的政治意义,风险社会的政治可能性必须在一种有关风险知识的起源和扩散的社会学理论中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五,从社会学理论认识的风险,包含一种特殊的政治爆炸力,避免和管理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对权力和权威的再认识[4]。
二、世界风险社会和全球亚政治(一)世界风险社会
世界风险社会使公众话语和社会科学面对生态危机的挑战。正如我们现在所知道的,这些生态危机是全球的,同时又是局部的和个人的[2]。贝克的自反性现代化过程,或者说是向风险社会转型的过程,其实就是全球化的过程。沃特・阿核特贝格认为,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以全球规模潜在地发生;事实上,自反性现代化意味着全球化;贝克所说的风险是大范围的,因为这些生态风险,不再局限于一定的规模内,既不受地理上因素的约束,也不受时间或社会的限制[6]。全球市场(风险)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一种形式,因为它是一种极端非个人化的制度形式,以至于即便是对自己也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2]。
由于技术公害和一种已发展到极限的知识体系所造成
的不确定性不断升级,风险社会具有两种不同的未来图景。一方面,人们对技术进步的长处的疑虑越来越多,公众也认识到科学的短处,因此可以促使技术知识民主化。这种调整使公众能够获得对技术的控制权,同时促使科学克服还原主义倾向。这样,风险社会极其恶劣的后果就能够得到遏制,一种建立在更为人道的技术之上的未来社会就有可能实现。另一方面,如果社会不能解除名誉日益扫地的科学—政治机构对技术的控制权,那么我们就会面临一个暗淡得多的未来。在这种情况下,惯,,,所以人们可能[1。在风险的政治经济无争议的规,最先被忽略的将是共和体制和民主文化的活力[2]。因此,世界风险社会既存在全球资本主义和地方环境退化的冲突,又存在全球生态危机和世界主义民主的紧张。一方面,世界主义民主自身的合法性需要世界风险社会来证明;另一方面,世界风险社会中的全球生态危机反过来又可能摧毁世界主义民主的基础。
(二)全球亚政治正如中国松花江污染事故所揭示的那样,政府和企业千方百计地掩盖各种各样的风险。公众的担心常常被说成是毫无根据的、不科学的。尽管政府和企业想方设法地隐瞒和掩饰风险,意识到风险严重性的学者和处在风险之中的人们联合起来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自下而上地质疑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贝克称此为“亚政治行动”。在“亚政治行动”的逻辑下,科学界和政治界对专业知识和理性的垄断被打破了。关于风险不存在什么专家。社会运动提出的问题都不会得到风险专家的回答,而专家回答的问题也没有切中要害,不能安抚民众的焦虑。然而,对工业发展风险的科学关怀事实上依赖于社会期望和价值判断,就像对风险的社会讨论和感知依赖于科学的论证。因此贝克说“: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但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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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盲目的”。
在全球风险的副作用的阴影下,社会因而向亚政治敞开大门。在各个层面———经济和科学,私人生活和家庭以及政治———行动的基础达到一个决定性的转折点
:它们不得不被重新调整、重新磋商、重新平衡。换言之,因为风险和危险由工业制造出来,被经济外部化,被法律制度个体化,被自然科学合法化,且被政治变得表面上无害。这种情形正在破坏政治的力量和可信度,而只有这种制度被置于困境时,如绿色和平组织试着做的那样,这一点才显得清楚。其结果是世界社会亚政治化[2]。在贝克看来,亚政治化过程绝对不应当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与推举代表的、各党派的国家议会民主相比,拥有所有共和政体的现代性标志。世界公司和国家政府的活动正在变得屈从世界公共领域的压力[2]。贝克甚至将这种全球亚政治类比于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描绘的作为“专制主义”的代表制民主的对立物的世界主义乌托邦。全球亚政治将是责任的一种全球连结,其中个人———而不仅仅是其组织的代表———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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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参与政治决策[2]。
除了通过自下而上的全球亚政治之外,贝克也强调通过国际条约和机构自上而下发挥作用的世界生态民主政治。如果将一个自上而下的世界环境政治的需求也包括在内,那么很清楚,我们仍可能以一种灵活的透视法构思欧洲和世界在东西冲突结束后的变化空间。我们的命运是:必须重新发明政治[2]。环保对抗政治,全球亚政治因此也对世界环境政治提出了诸多挑战。如何建构自下而上的全球亚政治和自上而下的世界生态民主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将是思考法律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困境的解决之道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认识论基础
无论是生态现代化理论,论,还是风险社会理论,特的认识论基础。,又是一个建构主义者[7]。以胡贝尔(J.Hubel)和简尼克(M.Janicke)②为代表的生态现代化论者是强势的现实主义者,他们认为存在一个由可观察的缺乏理性的各种因素构成的现实。这种强势的现实主义为一种强势的自然主义所支撑,强势自然主义的核心观点是自然乃最终的决定力量。因此,现实主义者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科学现象。就生态风险和生态危机来说,这些风险和危机都是可以观察到的现实,国家和社会可以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去预测、控制、减少和消除这些风险和危机。社会科学家可以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自然对社会的作用以及社会对自然的影响。由于生态现代化理论的兴起和发展,现实主义的社会科学观已经体现在许多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计划之中,并且在很多的领域为地方的、国家的、区域的和全球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所制度化。
道格拉斯(M.Douglas)的文化理论和卢曼(N.Luh2mann)的自我再生系统理论,都是强势的建构主义理论③。建构主义者认为,许多所谓的现实其实是建构起来的,各种风险本身都是经由社会过程形成的产物。在道格拉斯看来,风险是社会产物,是集体建构物;尽管风险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但必然是通过社会过程形成的建构物。在卢曼看来,社会分化为各种功能系统,并发生了一系列的进程,作为社会系统的社会持续地创造了其本身;循环建构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与现实维持间接联系的现实过程,然而现实在其本体表现与认识论无涉的意义上又是去本体化
(aformoftime2banding),是的;风险是“时间限定的形式”
(contingencyschema),这种偶然性一种“偶然出现的模示”
是由人的认知决定的。
在认识论基础方面,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遭受了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两方面论者的批评。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表明,工业社会(第一次现代性)的发展已经遭遇了许多限制,工业社会和福利国家的基础正受到侵蚀,工业社会开始转型到风险社会(第二次现代性)。这种风险社会是一种反思性社会,它并不必然是一种消极负面的社会。相反,这种反思性社会引发了当代社会对自身的自我理解,以及当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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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如何重新定位自己,当代社会如何勾连其未来的讨论。一方面,布劳耶(S.Breuer)批评了贝克,认为贝克是现实主义者,因为贝克将客观危险而不是将批评者、抗议者和媒体看作为高新技术反对者。另一方面,拉斯汀(M.Rustin)也批评了贝克,认为贝克是一位建构主义者,因为贝克是一位理想主义者并且因此忽视了诸如作为环境问题的原因的资本主义等现实的物质力量。
针对上述批评,贝克写到“: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既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我们无需,采用现实主,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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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机,在这个意义上他确实属于建构主义者的阵营;当贝克将高新技术的现实物理风险看作为驱使工业社会超越其本身限制的原因时,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他视为一位现实主义者。于是,贝克将自己看作为“建构主义的现实主义者”或“反思的现实主义者”。简言之,在贝克看来,风险是“现实的”并且是由社会认识和解释所建构的。
四、理论预设斯科特・拉什(S.Lash)试图从理论预设的角度批判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8]。在拉什看来,风险社会概念预先假定了一个确定的等级秩序和制度定式。这种秩序和定式承认风险的传播依靠程序性的规则和规范,因而人们可以运用制度性的和规范性的治理手段对各种风险予以控制。因此,拉什主张运用风险文化取代风险社会的概念。风险文化的预先假定是一个需要自然调节的不确定性的无序状态。风险文化的传播依靠其实质意义上的价值,人们依靠一些带有象征意义的理念和信念来控制风险和治理社会。
贝克则认为,等级秩序混乱和制度上一体化的缺乏标志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本质,
因而风险社会和风险文化之间没有根本的差异;风险社会概念既包括制度面向的内涵,又有文化面向的意义;如果这两个语词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也是程度上的而不是原则上的问题。在风险社会理论中“,环境”问题不再被认为是外界的问题,而是从理论上被放在了制度的中心。德国的法律学已经认识了这种内在性,但它尚未得到英国和德国风险社会学清楚而又全面的理解[2]。
在我看来,贝克确实指出了风险社会的文化面向的意义,但是他不像拉什那样特别强调风险在文化面向的内涵和意义。贝克一贯地指出自然和文化的界线在风险社会中日益模糊,甚至在后来强调自然也是文化的一部分。然而,由于贝克过于强调风险社会的制度性维度,他并没有反思和质疑风险认知和理解背后所隐藏的文化基础以及规范和制度所依赖的文化土壤。在费舍尔(F.Fischer)看来,贝克的风险社会的论文从来没有真正质疑过专门技术和知识的含义,尤其是对其不确定的社会和文化基础的质疑⑤。
五、结束语
由于中国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贫富差距扩大使贫穷和
富裕导致的环境危险、科技—工业危险并存,近年来又建有众多的核电站,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开始进入风险社会。中国进入风险社会具有两大背景。与遭遇风险社会的其他国家一样,第一个背景是中国是在世界遭受全球风险社会的结构性前提下进入风险社会。第二个背景是,中国是在实行工业现代化(第一次现代性)战略的同时进入风险社会(第二次现代性)。西方发达国家投入了几个世纪的时间已经实现了工业现代化,因而第二个背景是中国的特色。
(一)现代化反思能力的缺乏
风险社会理论的核心就是贝克观察到了风险社会的反思能力。中国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体现出对风险社会信号的集体不意识。??、企业和公众自身在现代化建设中缺乏对现代化本身的反思能力。
(二)法律系统的双重困境在卢曼看来,当代社会的分化是以功能为取向,整体社会分化为一系列的功能系统;这些功能系统是以二元符码来解读社会事件,所有在系统之内发生的事件只能属于符码的一面,要么是正值,要么是负值;法律和政策等制度性力量的作用就是分配正值和负值(例如合法和非法)。恰恰由于传统的社会科学将自然看成为外在于社会的事件,因此影响自然和作用环境的行为(或者说是哈贝马斯所说的
)在早期并没有遭遇法律和政策的赋值。“工具行为”
在实现了工业现代化的西方发达社会,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条款,环境行为和生态行动(工具行为)逐渐进入了功能系统之中,获得了法律和政策的赋值。然而,由于西方控制和支配自然的传统习惯以及“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当代认识,西方发达国家也只是在一些边缘的地带(卢曼所说的“功能系统”的共振频带)内处理环境风险和生态危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法律和政策在应对风险社会时面临着更为艰难的双重困境。第一个困境是自身的困境,中国的法律政策系统本身是不健全的,社会功能分化在制度方面进行得不充分。第二个困境是全球结构带来的困境,在我们法律和政策系统本身就存在重大缺陷的时候,中国遭遇了已经具备相对健全的法律和政策系统的西方发达国家不能充分应对的风险社会问题,同时还遭遇全球风险社会的支配和控制问题。由于这两个困境,中国法律和政策系统目前无法应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这类大规模生态危机⑥。
(三)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互动
在西方关于知识和科学态度之间的关系的争辩中,科学理性的主导地位和社会理性的优势地位之间是交替出现的。起初,人们认为知识的增加必然增强公众对科学和技术的尊重。此时,科学理性在社会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注释:
然而,这种线性的观点近来已经遭受质疑。公众对科学与技术的尊重随知识的增加而增加的过程进行到某一阶段就停止下来,此后对科学的进一步认识会使社会对科学与技术的尊重逐渐下降。于是,社会理性不断地挑战专家对科学理性的垄断地位。
然而,中国试图在实现工业现代化的同时实现生态现代化,我们在理论上似乎同时需要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在实践中,科技—政治机构却总试图垄断科学理性,排斥社会理性的生成和扩展,。我们禁不住要?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不足
工业社会的风险可以通过科学理性在大体上确定,其不确定性可以通过风险微积分学予以计算。科学理性在面对风险社会中的大规模风险时则变得无能为力。由于这种风险是一种“虚拟的现实”,最坏的甚至是被认为是可能性最小的情况也可能成为一种事实。然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生态风险的处理还是建立在因果关系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一方面,世界各国的环境法,例如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似乎体系越来越庞杂,内容越来越完善,标准越来越健全,规则越来越完美;另一方面,大规模的风险和环境事件却从规则、标准和科层制组成的强大网络中脱逃,史无前例地膨胀和扩张,影响和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存和生活。在这种风险社会的逻辑支配下,人们迟早会对处理环境风险和生态危机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技术标准以及科层制提出质疑。在风险社会中,人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法体系?
(五)对认识论争论的反思
在我看来,之所以在风险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上有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争论,那是因为传统社会学还是将自然和社会作了严格的区分。实际上,在风险社会(第二次现代性)中,自然和社会并没有明确的界线,反思能力越强的社会中两者的界线就越模糊;风险如同科学技术一样,已经具备了“准主体”的地位。科学技术愈成为第一生产力,人类就愈受到科学技术的控制和支配。社会的反思性能力越弱,社会就越受到风险的宰制和统治。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具有“天人合一”和“人与自然相和谐”的传统思想,但是中国的科学技术更为落后,中国的社会反思能力更弱。然而,中国同西方发达国家同时处于不同的历史进程之中。如何认识中国本身,为什么中国会进入风险社会,如何反思全球结构下的中国风险社会,哪些资源(西方现实图景、西方理想图景,抑或是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国知识分子的创新能力)可以作为我们反思的理论参照和能力支撑,恐怕是每一个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知识分子,不得不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①UlrichBeck,RiskSociety:TowardaNewModernity,London:SagePublications,1992;WorldRiskSociety,Cambridge:Polity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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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本书都同时被翻译成为中文: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简尼克的代表作是PreventiveEnvironmentalPolicyasEcologicalModernizationandStructuralPolicy.Berlin:Wissenschaftszentrum,1985.③卢曼关于生态风险的著作主要有EcologicalCommunication(Cambridge:Polity,1989)和Risk:ASociologicalTheory(Berlin:deGruyter,
1993)。道格拉斯关于风险的著作主要有RiskAcceptabilityintheSocialScience(London:RoutledgeandKeganPaul,1986)和Riskand
Blame(London:Routledge,1994)。
④贝克《再谈风险社会::理论、政治与研究计划》,载于芭芭拉・亚当、乌尔里希・贝克和约斯特・房・龙主编《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赵延东、马缨等译,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又参见乌尔里希・贝克著《: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世界风险社会》译者将“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翻译为“结构主义”,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失误。⑤FrankFischer,“UlrichBeckandthePoliticsoftheRiskSociety:theEnvironmentalasOrganization&Environ2
ment,Vol.11,No.1,1998.pp.111-115.
⑥2005年11月13日,吉林市一双苯厂爆炸,酿成了全球性“,属于第二个困境。例如,2006年8月21日,松花江支流牛,报告了污染情况。《环境保护法》第32,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环保总局未作及时处理导致部长级官员辞职。然而,,在事故发生后,得不到及时处理,属于第一个困境。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威廉姆斯.路国林编译.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A].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5.303、304.
[2][德]乌尔里希・贝克.吴英姿,孙淑敏译.世界风险社会[A].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74-190,6,8,15,49,53,53、54,59,190、191.[3]莫里斯.J.科恩.陈慰望编译.风险社会和生态现代化———后工业国家的新前景[A].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M].北京:社
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99-315,303、304.
[4][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3,20-22,30.
[5]UlrichBeck,RiskSociety:TowardaNewModernity,London:SagePublications,1992.p44;[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
[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57.
[6]沃特・阿核特贝格.周战超编译.民主、正义与风险社会:生态民主政治的形态与意义[A].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M].北
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18、319.
[7]贝克.再谈风险社会:理论、政治与研究计划[A].芭芭拉・亚当,乌尔里希・贝克,约斯特・房・龙.赵延东,马缨,等译.风险社会及其超越:
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M].北京出版社,2005.321.
[8]斯科特・拉什.王武龙编译.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4).
(上接第5页)的方式为据,论证“宏大风格能实现真正可估
量性”的命题,但是这个例子也许在另一方面恰恰说明了,
注释:
这个命题只能适用于有着统一价值标准的、较为简单的社
会,而非价值标准多元的复杂社会。
①“神话”这种提法来自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弗兰克的著作《法与现代精神》,它所阐发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广泛流传的那种认为法律是、或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被制定成稳定、确定的看法是非理性的,应归结为一种幻觉或神话”。这本书紧紧围绕剖析所谓“基本的法律神话”而展开。具体的论述请参见JeromeFrank,LawandTheModernMind,AnchorBooksedition1963,pp.6-13.②关于卢埃林对于美国司法传统三个阶段的划分,可以参见WilliamTwining,KarlLlewellynandtheRealistMovement,UniversityofOkla2
homaPress,pp.250-252.
③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刚、史大晓、仝宗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17页。关于卢埃林主张的规则的理想类型,可以参见HesselE.Yntema,BookReviews,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11(1962),pp.250-251.④关于在这两个方面理解可估量性(或确定性)的问题可以参见L.L.Fuller,AmericanLegalRealism,ProceedingsoftheAmericanPhilo2
sophicalSociety,Vol.76,No.2.(1936),pp.191-235.
参考文献:
[1]HaroldD.Lasswell,Books,ColumbiaLawReview,Vol.61(1961),p.40.
[2]卡尔・N・卢埃林.陈绪刚,史大晓,仝宗锦译.普通法传统[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464,41,16,254,5,18,38,170,220,70-71,136,182,41,224,359,144,607.
[3]CharlesE.Clark&DavidM.Trubek,TheCreativeRoleoftheJudge:RestraintandFreedomintheCommonLawTradition,YaleLaw
Journal,Vol.71(1961),p.259.
[4]LukeK.Cooperrider,BooksReview,MichiganLawReview,Vol.60(1961),p.120.
[5]HesselE.Yntema,BookReviews,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11(1962),p.251.[6]CharlesD.Breitel,BookReviews,ColumbiaLawReview,Vol.61(1961),pp.93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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