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DB21-777-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强化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治理和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标准分级、标准值、其它规定和标准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所辖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具有放射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将急性毒性、易燃性划分为一级标准,将浸出毒性、腐蚀性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两级标准。
2.1一级标准
在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的标准。
2.2二级标准
在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有所控制的标准。 3标准值
3.1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初筛试验结果,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半数以上。
3.2易燃性
易燃性试验结果,闪点低于60℃。
3.3浸出毒性
浸出毒性试验结果,浸出液中只要有一种有害成份的浓度符合表1的规定。
3.4腐蚀性
腐蚀性试验结果,浸出液的PH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有害废物类别表
列入表3中的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级标准。
表1浸出毒性污染控制标准
表2腐蚀性控制标准
表3有害废物类别表
4其他规定
4.1与水或酸或碱接触后能释放出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级标准。
4.2混入符合一级标准或二级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固体废物,分别执行一级标准或二级标准。 5标准实施
5.1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5.2本标准所列有害特性的试验及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有害特性试验及监测分析方法(暂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