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管理制度汇编
基 建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二 〇 一〇 年
目 录
第一编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1
第二章 湖南科技大学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办(试
行) ………………………………………………………13
第一节 总则…………………………………………………13
第二节 专家入选与聘任……………………………………14
第三节 工作职责……………………………………………15
第四节 组织机构……………………………………………17
第五节 会议制度……………………………………………17
第六节 工作经费……………………………………………18
第七节 附则…………………………………………………19
第三章 湖南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
第一节 总则…………………………………………………20
第二节 管理体制……………………………………………21
第三节 招标范围……………………………………………22
第四节 招标程序……………………………………………14
第五节 委托招标程序………………………………………29
第六节 附则…………………………………………………32
第四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33
第五章 湖南科技大学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规定(试行)…………40
第六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办法(试行)………43
第七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
行)………………………………………………………47
第八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50
第二编 基建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处职责范围…………………………53
第二章 基建处各科室职责范围…………………………………54
第一节 综合科职责范围……………………………………54
第二节 工程科职责范围……………………………………55
第三节 预结算科职责范围…………………………………56
第四节 周边关系协调办公室职责范围……………………57
第三章 基建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58
第一节 基建处处长岗位职责………………………………58
第二节 基建处副处长(1)岗位职责………………………58
第三节 基建处副处长(2)岗位职责………………………59
第四节 综合科科长岗位职责 ……………………………59
第五节 工程科科长、副科长岗位职责 …………………59
第六节 预结算科科长岗位职责 …………………………60
第七节 周边关系协调副主任(科长)岗位职责 …………60
第八节 工程项目管理员岗位职责 ………………………60
第九节 预(结)算员岗位职责 …………………………62
第十节 资料、统计、办事员岗位职责 …………………63 第十一节 周边关系协调员职责 ……………………………64
第四章 基建处新建工程施工招标内部工作程序………………65
第五章 基建处工程管理审批事项的校内运行程序……………69
第六章 基建处廉政建设“十不准”……………………………73
第三编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流程
第一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前期管理工作流程………75
第二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后期管理工作流程………77
第一节 施工监督管理流程…………………………………77
第二节 验收管理程序流程…………………………………78
第三节 结算管理程序流程…………………………………79
第四节 保修管理程序流程…………………………………80
第五节 移交管理程序流程…………………………………81
第一编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我校基本建设工作有效、规范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为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一)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总体校园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对批准学校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和报批,并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验收、结算及交付使用。
(二)全校所有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均由基建处统一管理,其他单位计划自筹资金修建的教学、科研、实验等用房一律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其房屋选址、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的布置等必须报经基建处审批,有关资料报基建处存档。
(三)学校同意由学校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经费筹措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并按进度分期拔入基建专用帐户,基建资金落实后,由基建处组织施工。
(四)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每年9月底以前,基建处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的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财务处
会审并报基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每年9月底以前,基建处根据每年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学校总体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初稿,经学校财务处会审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定,经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并作为学校财务处筹措资金,向基建财务拨款的依据。
第二条 勘察设计管理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单独批准立项的项目,采取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前要求具体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设备资料等设计要点,签字盖章后交基建处汇总并研讨,然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和修定。基建处向设计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点、已批准的总体设计图、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签订设计合同书。设计单位只能以基建处提供的设计要求和资料为依据,不能直接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和变更设计。
(二)单项工程设计,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大型项目在设计方案确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个别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大型项目,在方案设计选定后,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进行。
(三)设计文件的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
3、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校园建设原则。
(四)设计(或方案)审批的程序和方法
初步设计(或方案)和概算完成后,由基建处组织对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设备型号、概算、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自审,经处务会讨论通过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会审和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扩初设计和概算,按照设计合同确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学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要求提交图纸16套(施工单位6套,质量监督站1套、学校审计处1套、学校基建处8套)。
(六)批准生效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任意变更。如要进行重大修改(如标准、功能、结构),应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提交修改文件,否则,一律无效。
(七)施工图设计交付后,在7天内,基建处组织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验收,对缺图、缺项及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分提出书面通知,送设计单位修改,或在施工图会审时解决,但均要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单。
(八)工程勘察包括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现象,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依据。要选定有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勘察工作,根据学校地质情况复杂的特点,均要求详勘。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一)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据《湖南省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招标和签订相关合同。
(二)工程项目招标,由学校招标工作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审定招标实施细则,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50万元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的工程项目应在省招投标办办理有关招标事宜的规定,学校50万元以上新建基建项目原则上均应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学校主持个别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50万元以下(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招标。
(五)中、大型项目的设计和监理必须实行招标。
(六)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向分管基建校领导及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七)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均实行招投标,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性招标,也可以采取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或专业工程招标。
(八)招标一般采取:招标(发标书)、投标(包括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材料用量)、开标、议标、评
标、决标和签约等七个程序。
(九)根据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特殊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事先由基建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报名参加投标企业的企业等级、营业执照、管理登记手册、工程质量、社会信誉、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资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确定3个以上企业投标。
(十)凡招标的工程,在开标前,必须有经审定的严守机密的标底,作为决标、中标的重要依据。
(十一)凡列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范围的项目,按建设行政门的规定进行委托公开招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领导工作小组主持,接受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二)材料、设备的订购,必须根据投资计划,提出明细清单和规格、型号,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厂家。设备的订购要明确质量保证和保修办法。
(十三)工程承包,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
(十四)工程合同的标准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条款”要求,视具体情况逐条拟定。主要条款应包括:承包范围、内容和标准,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验收办法,常用材料使用标准,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技术资料的归档,双方协商事
项及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签订程序,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执行。重大合同条款的谈判,必须要有学校审计、监察和财务处的人员参加。
(十六)工程合同,必须明确正副本数量和同等效力,并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的签字方能生效。
(十七)所有合同均由各主办单位编码登记,送有关部门备案和作拔款依据。
(十八)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后,由各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或情况变化。需要补充条款者,由原主办单位按经济合同法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办理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学校批复。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是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的重大措施。我校当前主要是对新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监理。
(二)通过招投标的项目,按照工程合同,招标或委托有监理资格的公司进行监理。
(三)监理内容: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审查技术变更;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原材料、配件的质量;处理质量事故
和竣工报告等。
(四)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基建处将监理内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所授予的权限,以书面通知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给予合作,为监理工作提供方便。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对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监理工作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办法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工程项目按照规定,接受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在项目开工前,由基建处参与,监理公司主持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签发会议纪要分发至各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提交开工报告,经基建处同意方可开工。
(八)建立建设方工程代表制,无论大小项目,基建处派出有专业特长的技术人员作为甲方代表,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行使监督职责。
(九)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负责签证隐蔽工程计量、中间验收和质量自检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等。
(十)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条 竣工验收交付和工程档案归档管理
(一)竣工验收程序
- 7 -
所有单项工程按照设计的内容进行最后阶段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和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设计、施工、质监站、监理单位、建设方和有关单位参加现场工程验收工作。经验收达到设计使用要求,要签证交工验收证书,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
(二)竣工验收条件
被验收的项目应按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和设备运转正常;建设物周围2米以内及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三)在竣工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质量不合格标准,达不到使用功能,器材和设备产品低劣,在验收中应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签订竣工验收证书。
(四)竣工验收时,应确定保修期和保修班子及保修办法,留足保修金。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决算审定后,基建处应协助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账手续,建筑产品移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并同时提交建筑使用说明书。
(六)凡纳入工程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在各施工阶段,要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 - 8 -
注意各项保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凡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七)工程技术档案,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基建档案员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室和当地城建档案馆(报建时规定须交档的项目)归档。
第六条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
(一)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加强施工管理。
(二)房屋建设的施工,必须在履行合同生效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基建处组织签发开工报告后,方能开工。
(三)工程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完成三通一平和障碍清除,准备好施工现场。
(四)开工后,监理和甲方代表要抓好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出厂合格证的验收工作,要特别注意检查落实“三材两强”的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五)甲方代表配合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搞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按照各项质量评定标准监管,确保整体施工质量。
- 9 -
(六)建筑施工,要抓好关键部位的中间验收,即放线定位,基础检验、隐蔽工程(特别是钢筋的隐蔽工程)验收,以及主体工程验收等,并组织验签。各阶段参加验收人员如下:
1、基槽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质监站、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基建处领导、项目负责人、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
2、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同上,另加计财处、后勤水电中心、保卫处、国资处和学校办公室的代表及最终用户代表。
3、确定工程的等级:由质检部门认定。
(七)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应事前征得设计单位的签认,经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同意签发。如遇超额或重大的变更,须交基建处处务会研究确定,报基建监管领导小组审定。
(八)室外配套零星工程,由基建处发出任务通知书,规定工程范围,竣工验收后,按实结算。发生的计时工如实签记,并列出明细表,要从严控制。
(九)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服从基建处和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统一指挥和安排,搞好文明施工,杜绝污染环境,按照施工范围,建立各自的责任区。
(十)在教学区、办公区或人口集散地带施工,要采取封闭式施工。
第七条 工程结算管理
(一)工程项目决算由基建处实行内部“二审制”,所有工 - 10 -
程项目决算均须审计处终审,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决算应及时组织审计。
(二)基建处应指定一位结算员为每个工程项目的主审人。
(三)施工过程中,项目主审人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分段结算法,即:基础、主体、装饰、水电及室外工程五段。每个阶段工程结束,甲方代表协助催办。
(五)工程结算依据:现场收方结算单,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验收签证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经甲方认可的超定额或无定额的材料价格单、投标书、承诺书等。
(六)项目主审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主审并签字。
(七)每个项目主审完毕交科长复审,或由科长指定的另一个同志复审并签字。
(八)每个结算文件经基建处复审完毕以后,由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定签字并报审计处终审,3000元以下的项目,基建处处长为终审。
(九)审计处返回的结算文件,基建处应留底备查并存档。
第八条 其他管理工作
- 11 -
(一)大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拟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经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会审,报校长批准,并办理学校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生效。
(二)大型项目设计方案,校区规划等重大基建事项应报校务会议论通过,中、小型项目的设计方案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三)基建处负责学校所有已立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设。新建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基建处负责协调并监督实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学校国资处,并由国资处安排后勤管理处负责正常维修工作。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 12 -
第二章 湖南科技大学校园基本建设
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发挥学校相关专家在基本建设的参谋作用,达到优化基本建设方案目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经校党委研究同意成立湖南科技大学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是学校直接领导下的由校基建处牵头组织,为校园基本建设提供校园环境和谐发展、校园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评估、项目论证、方案评审、技术疑难问题处理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估等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以校园基本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校园建设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遵循基本建设规律,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采取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智能结构,把各有关学科、专业人员组织起来,按照科学程序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专家评审和参谋作用,为校领导对基本建设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达到校园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和谐统一。
第五条 根据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不同,由基建处组织成立 - 13 -
专项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及人数将根据专业和项目大小的需要,从学校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委员会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基建项目咨询工作。项目咨询工作的组织者、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咨询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专家入选与聘任
第六条 校园基本建设专家是指在校园环境、校园规划、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科研、建设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有较深造诣、熟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被聘请加入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才。
第七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丰富的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知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工作,能够掌握和熟悉国家颁发的本专业规划、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承担或参与重大建设科研课题立项论证、重大科技成果评审鉴定、高新技术的推荐与认定以及担任大型项目的负责人;
(四)对需咨询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 - 14 -
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入选,校内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基建处审核,报学校审定。当需要向校外聘请专家时,由基建处提出,报学校审定。凡经正式审定的专家,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参加活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充实调整一次。评审专家委员会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并记入专家个人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
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了解、掌握和研究基本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向有关处室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和制订校园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每项工作都应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涉及到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由主办专业委员会牵头并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校基建处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请专家委员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学校审定;
- 15 -
(二)负责为评审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咨询、评审等工作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为项目咨询、评审等工作组织和选取相关专家;
(四)负责对专家参加咨询、评审等工作进行服务和协调;
(五)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会安排的各项咨询与评审活动;
(三)对我校基本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以及对各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坚持以科学、严谨、认真、公正的办事态度,超脱于本部门(或原部门)及本专业的束缚,树立全局、全系统观点,为促进校园基本建设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五)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应遵守主动申请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权利是:
(一) 专家委员以个人身份对被咨询、评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结合自身专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方案等进行独立咨询、评审,并提出咨询、评审意见; - 16 -
(三)在参加工程建设评审与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四)有申请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五)专家实行有偿服务,接受咨询、评审工作的,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四节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每专业组1名),秘书长1名,组成领导班子,领导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由校基建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统一协调各专业组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受理工作建议和评审意见。
第五节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评审活动,具体活动事宜由基建处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参评专家数量一般为5~9人),推荐专家组组长人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会议并负责综合各专家研讨意见、论证结论和评审结果,形成的专家组会议纪要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确认并存档,并由主办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 17 -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主任委员会议、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等会议形式,对某项基本建设工程组织专项咨询、评审或论证。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主任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参加),听取近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六节 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经费主要包括:一是对一般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咨询或评审活动,按年度建设项目总计划总投资金额按比率提拨委员会基本活动经费;二是对非计划建设项目或特别咨询或评审工作,由委员会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下拨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校园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基本活动经费金按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总投资金额0.8%~1.0%控制,专项经费按时下拨,经费由基建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论证费用、小型项目(指50万元投资以下)方案设计费用、方案论证费用、必要的项目考察费用以及日常会议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询、评审劳务费用标准要符合有关规定。
- 18 -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对学校委托、交办的工作,尤其是在咨询、评审等工作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根据本工作办法,对所承担或参与的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 19 -
第三章 湖南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标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形式。招标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三条 招标范围。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建设工程、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构筑物和道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配套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含种植、栽培、养护)、建设工程代理招标、工程预(决)算的委托审计等。
(二)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具、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图书资料、教材、考试统一用品、药品及器械、军训服装、学生卧具、燃料、工会福利物资(包括购物券) - 20 -
等。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会议定点、印刷、软件的开发设计以及车辆的定点维修、加油、保险等。
(四)本办法所称用户单位是指建设工程、设备物资、服务标的使用或直接管理单位。
第四条 招标的原则。招标采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择优定标。
(三)权力适度分散。
(四)保证质量,兼顾效率。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后勤服务三个招标工作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为相应的主持招标工作单位。分别在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设立办公室,各工作组应分别设立专家评委库(500万元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基建项目,1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应有两名校领导参加)。
各招标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的处长任副组长、其成员由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用户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
- 21 -
图书资料、教材、教学实验低耗材料、军训服装、工会福利等其他成批物资采购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成立临时招标工作组,相应的管理部门为主持招标工作单位,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主管单位各派一人参加,学生生活服务项目还应邀请学生工作处派人参加。
第六条 招标工作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履行有关审批职责。
(三)领导、督查招标工作。
(四)临时处置招标过程中的紧急事项。
(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六)研究、处理其他有关招标的事宜。
第三节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使用公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项目、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5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招标或议标,但应及时与监察处、审计处交换情况。
(二)凡属需到政府有关部门报建并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应委托政府的招标机构主持招标;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自行组织招标。
- 22 -
(三)3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装修、拆除、修缮、改建等专项维修项目以及配套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管道线路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项目。3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项目按《湖南科技大学专项维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1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委托审计项目。
(五)2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
(六)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印刷项目、3万元/年以上的连续性印刷项目、3万元/年以上的连续性环卫项目。
(七)l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设计项目。
(八)学校车辆的定点维修、加油、各类保险项目。
(九)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十)社会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八条 各类项目须经学校财务处落实资金来源,招标工作主持单位依据学校财务处每年资金计划(含仪器设备、行政设备计划),落实工程或采购资金后以书面计划的形式向招标工作组明确。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服务项目,在征得招标工作组同意后,下列情况可以不实行招标,由有关职能部门向招标工作组报告具体情况,充分陈述相关理由,经招标工作组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议标、 - 23 -
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商或采购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其要求进行。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发生特殊情况或非人为拖拉造成的紧急情况的。 (四)只能从省内或国内唯一供应商经销采购的。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价格不高于原采购价格或现行市场价格的。
第四节 招标程序
第十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规定要委托政府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属自行招标项目。自行招标项目由招标主持工作单位负责组织招标,采用自行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自行招标程序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招标申请。根据资金(采购)计划,由主持招标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负责组织。
(二)招标受理。招标工作组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申请应予受理:
1、属于学校规定的招标范围之内。
2、资金计划已落实。
3、依法应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已获批准。
- 24 -
4、有招标所必需的设备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和施工图纸。
(二)拟定和公布招标方案。招标工作组受理招标申请后,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设备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招标形式、评标办法、适用程序等。
(四)组织投标报名。招标方案确定以后,按方案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相关单位参加投标报名,报名应采取公开的形式,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都应接受。
(五)初审和考察。招标工作组对报名单位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技术设备状况、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逐个对初审合格的报名单位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经招标工作组同意,对过去考察过的初审合格单位也可不再考察。
(六)编制招标书。主持招标工作单位应根据招标方案编制具体的招标书,并且要交招标工作组集体审查后方可发出。
(七)发出招标书。招标工作组根据初审和考察情况原则上确定四家以上入围单位,然后向其发售招标书。
(八)接受标书。标书拟定时应明确送达时间,超过送达时间的标书为无效标书,一律不予受理。
(九)确定标底。需要设定标底的招标项目,其标底由招标工作组在开标前的预备会商议确定。
(十)开标、评标。开标由主持招标工作单位负责人主持。 - 25 -
1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的评标人员应由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组成;其他项目可由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用户单位的代表各一人组成,监察处负责监督评标全过程。以全体评标人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使审批权、批准权、处置权,所决议的事项须经全体评标人员2/3以上赞成始为通过。评标结果应即时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单位。招标工作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之日起,在校内对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十二)确定中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的工作在中标候选单位公示期满后进行。
第十二条 开标前,下列事项必须严格保密:
(一)投标邀请书发送单位的名称、数量。
(二)招标书获取单位的名称、数量。
(三)编制和审定标底的工作人员名单。
(四)标底。
(五)其他泄露出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事项。
第十三条 需要设定标底的招标项目只能设定一个标底。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注意保密,防止泄露。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成员在所参与的招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 26 -
(一)与投标单位负责人是直系亲属关系者。
(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者。
第十五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书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单位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单位之间公平竞争,且将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交履约金未交或交缴不足的。
(四)评标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评标人员的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评标人员评标过程中有违法和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十六条 在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标,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单位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四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招标过程中发现有串标行为的。
(四)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预算,学校不能支付 - 27 -
的。
(五)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招标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主持单位应将评标确定排名第一的且公示无异议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自动放弃中标的,经招标工作组同意后,可以依中标候选单位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之外的投标单位不得确定为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主持招标工作单位代表学校按照招标书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采用规范文本,并严格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对外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监察处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的,招标主持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单位应对合同执行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检查工程、物质设备的质量、进度,并组织由监察、审计、计财、财务处、使用单位和专家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必须在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署具体意见和验收人员姓名。
财务处凭项目验收报告单、盖有合同专用章和审计处审签 - 28 -
专用章的合同、发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付款。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组应当在中标单位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整理该项目招标资料并归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合同价款需增加应按基建工程管理的范围办理有关手续,其增减金额在下列范围内的,由基建处会同学校财务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一)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的增减金额在原合同价款的5%以下的。
(二)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的增减金额在原合同价款的3%以下的。
(三)4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增减金额在20 万元以下的。 超过以上规定标准的,基建处应向招标工作组报告具体情况,由招标工作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并按财务规定提交校务会议和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节 委托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政策规定不能自行组织招标,只能委托政府授权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适用委托招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委托招标程序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招标申请。招标申请由主持招标工作单位向招标工作组提出。
- 29 -
(二)招标受理。招标工作组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申请应予受理:
1、属于学校规定的招标范围。
2、资金计划已落实。
3、依法应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已获批准。
4、有招标所必需的技术图纸。
(三)拟定委托招标方案。招标工作组受理招标申请后,发现招标项目是政策规定应委托政府授权机构代理招标的,不得决定自行组织招标,应首先研究和拟定委托招标方案。方案应包括是否需要设要定标底、结算方式(确定下浮比例或单位承包,或是最低中标价),确定入围队伍条件,确定评标办法、技术交底与服务要求情况,公开、公示方式等内容。属采购项目的委托招标方案,5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工作组确定,50万元以上的应报校务会议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应报校党委批准,属基建工程项目的委托方案,4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工作组确定, 400万元以上的应报校务会议批准,1000万元以上审计的应报校党委批准。
(四)组织代理报名。委托招标方案公布期满后,招标工作组按委托招标方案的要求向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代理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招标代理报名。招标代理邀请书的发送单位由招标工作组具体参加人员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五)初审和考察。招标工作组对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过去代理类似招标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 - 30 -
逐个对初审合格的报名单位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经校招标工作组批准,对过去考察过的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不再考察。
(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组根据代理报价、初审和考察情况提出四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建议名单。确定其中一家为该项招标的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被确定后,主持招标工作单位应代表学校及时与之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七)参与或组织招标的具体工作。依招标代理合同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完成的招标工作环节,招标工作组应积极主动地依法参与、配合。依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由我方完成的招标工作环节,招标工作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高教、独立完成。对于招标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经招标工作组研究不能确定的事项.应提交校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招标中,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二)编制标底。
(三)确定中标单位。
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由监察部门代表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审查结果及时报校招标工作组审定。
标底由审计处代表学校委托有关中介机构依法秘密保密。 - 31 -
中标单位由招标工作组根据评标的结果依法确定,并由监察部门代表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法定招标范围内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验收和付款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委托招标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或发现串标等其他可能损及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及时采取相应合理的处置措施,并报招标工作组备案;招标工作组对此事项有明确指令的,招标工作主持单位应执行其指令。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招标中法律、法规要求公布、公示的事项,应依其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外,招标工作主持单位还应及时在校园网、校内公告栏上公开。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 32 -
第四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工程的招标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市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的组成
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和评委库中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房屋维修项目从立项到招标,还应邀请后勤管理处派人参加,基建处为基建工程招标工作主持单位。
第三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基本建设和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承办委托招标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自行招标的组织和实施。
(四)负责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五)完成校党委和校行政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基建工程招标的范围
(一)100万元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的房屋扩、改、拆、建项目;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一般专项 - 33 -
维修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和工程预算的委托审计项目;30万以上的土石工程项目都要纳入招标管理范围。
(二)上述金额以下(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的项目,在可以参照或比较价格的前提下,可由基建处、监察处、审计处、学校财务处集体商定承包单位。
(三)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新建工程的施工招标按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委托招标,其他项目由学校组织自行招标。
第五条 基建工程委托招标工作程序的实施
对采用委托招标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招标方案的确定
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拟定招标方案,按《湖南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呈报审批。招标方案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的等级、投标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拟入围的投标单位的个数和拟采用的评标办法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经审批的招标方案的有关内容起草,经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审定后在招标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
- 34 -
(三)资格预审文件的审定
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经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审定后方可发出。
(四)投标资格的预审
投标单位的资格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按照招标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预审,排除资格不合格的单位。
(五)招标书的审定
招标书必须经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审定后方可发出。
(六)标底的确定
对要设标底(或限值)的招标,其标底按本实施细则的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评标评委的确定
参加委托招标的评委由分管校领导和监察处从评委库抽签选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有两名校领导参加。
第六条 基建工程自行招标程序的实施
(一)招标方案的审定
由基建处拟定招标方案,方案应包括是否需要设定标底、结算方式(确立下浮比例或单价承包,或是最低中标价)与评标办法,队伍入围条件、技术交底内容、公开、公示方式等内容报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审定。
- 35 -
(二)招标书的起草与审定
招标书由基建处按照方案要求负责起草,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负责审定。
(三)预算书的编制与审核
预算书由基建处按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由审计处负责审核。
(四)投标报名的组织
招标方案确定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公开组织投标报名工作,报名应采取公开的形式,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都应接受。
(五)入围单位的确定
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对投标报名单位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的有关情况、技术设备状况、近三年履行类似合同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对报名单位作进一步考察,了解有关情况后,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会议研究决定入围单位。入围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五家。
(六)招标书的发出
由基建处根据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决定,向入围单位发售招标书和有关技术交底资料。
(七)投标书的送达
投标书应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前送达,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投标书。无效的投标书一律不予接受。 - 36 -
(八)标底的确定
对要设定标底(限值)的招标项目,其标底(限值)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在开标前的预备会上共同商定。
(九)开标与评标的组织
由基建处负责人主持开标会。其评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监察处负责监督评标办法进行,并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十)中标候选单位的公示
基建处根据评委会确定的评标结果,在校内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十一)中标单位的确定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即确定为中标。
第七条 基建工程招标评委的确定
(一)基建工程招标建立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校其他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委库。
(二)每项工程招标的评委由分管校领导和监察处负责人共同在评委库选定。要求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各有一人参加,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抽选3-5名专家评委参加,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有1-2名校领导参加。
第八条 基建工程标底的编制与确定
- 37 -
(一)对委托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如果要设标底(或限值),其标底由校审计处按照方案规定的保密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标底的汇总应当在投标单位标书送达之后进行,汇总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确定。
(二)对自行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如果要设标底(或限值),其标底由基建处按照职能方案规定的保密要求负责编制,经审计处负责审核后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在开标前审定。
第九条 基建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一)基建处在发出中标通知一周内,根据招标书的要求和投标单位的承诺内容,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对外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二)对无法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承包单位,可废除本次招标的结果和签订的合同,重新组织招标。被废除的投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条 基建工程招标纪律和责任
(一)参加招标管理工作的学校各部门和各位工作人员在每个工作环节中都要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负责。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按《湖南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处理。
(三)严格遵守《湖南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 - 38 -
规定,对违反招标程序,不按规定方案公开公示,投标报名组织不透明,甚至内外勾结串标,以及有标底涉密与串标嫌疑的,不能开标。如果是开标或公示后发现问题的,应宣布废标。对内外勾结的人员,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 39 -
第五章 湖南科技大学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规定的招标项目,职能部门必须通知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招标工作。
第三条 必须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招标程序是:公示—考察—资格审核—报名—发放标书—答疑—投标—预备会议—开标—评标会议—签订合同。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招标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持和参加招标会议。
第五条 学校各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调查、工程预算、考察投标单位设备、生产技术能力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审查投标单位的法人资格、资质等级、技术能力、资信情况、法人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质量业绩、社会信誉、项目经理证书及身份证等资料文件,缺少以上资料文件任何一件都不能参加投标。
第六条 学校各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预备会议前,应准备好一套完整的招标投标文书,包括招标书;报价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生产厂家等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开标记录表;合同书等。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组织招标会议。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预备会议上,职能部门的主持人必须介 - 40 -
绍考察、资质审核、入围单位、市场调查、资金计划、预算价额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学校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要进行市场调查,对报价进行认真审核;监察处对投标单位的标价、投标结果及整个招标程投标序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合同签订时更改招标投标会议上所确定的项目、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和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和没有参加招标投标的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不得泄露已经确定的标底或编制标底的形式。
第十一条 在招标会议上,由监察部门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对纪律执行情况检查落实。
(一)招标会议按通知时间准时开会,投标单位如果在招标会议召开了15分钟内仍未到会者,视自动弃权。
(二)投标单位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言行,不得有串标、陪标行为。
(三)参加招标投标会议的人员必须听从安排,整个评标、开标过程中不得喧哗,不得起哄,不得中途退场,不得随意退出会场。
(四)评委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评标小组会议内容严禁向外泄露;投标单位应尊重评委评标的结 - 41 -
果。
(五)整个评标、议标、开标公正程序应在校监察处、审计处、学校财务处或财务处的监督下进行,任何人不准高违规操作。
(六)为保证招标会议秩序,所有参加会议人中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第十二条 对发现违规操作招投标的,知情者有权向学校举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42 -
第六章 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维修和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大投资建设管理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质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范围
凡学校预算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基本建设借款、专项借款、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基建项目以及单项支出3000元以上的修缮、改造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内容
学校审计处对基建、修缮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审计(立项、设计、招投标、合同、预算)、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项目决算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是否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二)基建、修缮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三)工程招标时,入围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标底是否准确合理,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施工合同(协议)中责、权、利、质量、工期、收费标准、付款办法、奖罚、保修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招标、议标 - 43 -
是否公正 ,有无盲目缩短建设工期、压低标价或高标价,高估冒算等行为;是否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合同执行。
(四)图纸设计及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收费是否合理。
(五)征地拆迁费用和“三通一平”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
(七)隐蔽工程记录及签证是否完整、真实,设计变更是否符合工程项目设计要求,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八)竣工决算表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量是否真实、取费标准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决算审计工作有无专人负责,资料是否齐全。
(九)有无将基建或维修项目化整为零、不经审计而办理结算手续的行为。
(十)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文件执行,有无擅自增强建设项目、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因重大质量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十一)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第三条 审计程序与方法
- 44 -
(一)审计处参与工程立项及招、投标全过程,参与入围施工队伍的考察、选定,参与标底及预算的编制及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商议、审签。
(二)审计处对在建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参与隐蔽工程记录与设计变更工作,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基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验收(含整改后二次验收)。
(三)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报出竣工决算,由基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送审计处审计。
(四)基建、改建(扩建)项目二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应按有关规定,送审计厅驻省教育厅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五)相关部门应向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报告,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修正总预算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招标书,中标单位投标书、工程结算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设计)变更通知单;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移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六)财务处根据上述要求材料和审计结果付款。
(七)为了有效地遏制高估冒算,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各有关单位开工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注明一下条款:“施工单位保证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报价全面真实;同时同意对报审金额超出审定 - 45 -
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5%以上部分,按核减额的10%计提审计费用,从施工方的工程款中扣交。”对施工单位决算结果由财务处按审减额(含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一审减额)的10%收取审计费上交学校财务。
第四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