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范围:所有企业、城镇人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包括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
单位缴费率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一般不超过20%。
个人缴费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个人缴费率,1999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从2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以本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额为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以参保人本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额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失业保险
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
允许税前列支
个人作工资费用,进其他应收款
单位进管理费用
1.计提工资,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工资
2.发放工资及扣税,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发数]
3.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