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与和解
1.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2.重整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的效力:
(1)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
(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计划的终结:
(1)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获人民法院批准,或虽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3)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4)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5)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6.和解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和解协议是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1)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2)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方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3)和解协议的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