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非法集资的解释:政府主导.银行参与.人行.银监验收通过?
旭腾686806.28 00:55阅读202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和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显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已通过云南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金融办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省公安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云南银监局(中国银监会派驻机构)、云南证监局(中国证监会会、国务院清整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派出机构)、云南保监局,昆明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作为成员单位。
国发办2011(38)文规定了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期间的监管部门是属地省级人民政府。2011年12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文成立了云南省交易场所清整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有权取缔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金融许可牌照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公安厅、银监会云南银监局和证监会云南证监局。然后经过该小组长达五十一个月(约1530天旷日持久的清理整顿,国务院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的规定是到2012年6月30日收尾结束)的清理整顿,泛亚通过了云南省清整领导小组的验收!应当特别强调是通过了有权取缔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云南公安机关的验收通过。然而,2016年3月31日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且且也是云南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云南省公安机关!奇闻吧?
众所周知,定性“非法集资”,根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4号令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有参与者自行承担。
鉴此。我们认为,泛亚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犯罪,完全是以上金融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及云南省公安厅失职渎职或包庇纵容造成的。如果定性“非法集资”给债权人造成本息损失的,必须由以上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23万债权人迫切希望听到以上部门的公开解释!为何监管、清理整顿1530天不予取缔和关闭?并且合法合规通过了你们的验收?怎么又变“非法集资”了?天理不容!泛亚及五百家融资方诈骗团伙以非法侵占430亿不还为目的,应当以金融诈骗立案?然而为何五百家融资方诈骗团伙至今仍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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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云南省金融办、云南省交易场所清整领导小组给泛亚交易所通过清整验收的文件内容。
以下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2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切实开展好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规范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要素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推动云南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高度,从推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和维护云南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扎实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止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促进合法交易场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形成“主体合法、监管有效、风险可控、规范运行”的要素交易市场发展格局,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和要素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以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自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2.统一有序。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的大力指导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安排、统一监管规范,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
3.确保稳定。清理整顿工作中,按照保护合法、打击非法、防范风险、维护稳定的工作目标,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工作失当而引发社会失稳事件。
4.促进发展。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切实消除影响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建立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健康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培育权责明晰、自主经营、行为规范、风险可控的市场主体,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和要素交易市场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对省内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的交易场所、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特别是对冠以“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标准
1.规范准入条件。严格按照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在省内设立的交易场所数量和类型进行整体规划,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对股东数量、注册资金、交易场所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2.规范名称使用。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意见。未按照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已经取得工商登记注册但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责令限期完善准入手续。
3.规范交易产品。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清理整顿期间,各交易场所的交易产品应报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审;清理整顿结束后,经批准保留的交易场所交易产品应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备审。
4.规范交易规则。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进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的方法
1.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和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在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逐户提出清理整顿意见报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汇总研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2.统一政策,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工作方案开展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整顿,制定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对交易场所的准入条件、申请设立程序、经营范围、交易制度、交易产品、风险控制、投资者管理、日常监管等作出全面规范,确保全省政策统一。
3.统一把关,集中处理。由省人民政府对省内已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对依法终止交易的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注册地政府和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建立退出机制,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统一监管,建立机制。通过清理整顿,建立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统一监管的制度安排,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成立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召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加强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各类交易场所和投资者对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省内各交易场所情况;听取各级政府、交易场所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投资者、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2.自查自纠阶段。各类交易场所按照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完善交易制度、清理交易产品、改革交易规则、停止与决定和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的交易行为,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自查自纠报告》,并由注册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3.集中清理阶段。根据《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自查自纠报告》和检查抽査情况,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逐户提出清理整顿意见报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统一报请省人民政府作出准许保留、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的相应决定。
4.总结验收和规范发展阶段。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进行总结,向国务院上报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要素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有效监管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省要素交易市场合法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按照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清理整顿,分别对省内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予以撤销、限期整改和准许保留的决定。
1.对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违法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违反决定规定的交易规则,没有经过批准擅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经清理整顿仍拒不改正继续交易的,予以撤销。
2.对达不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交易产品或交易规则与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悖的,以及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要求其自查自纠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准许保留。
3.对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接受监管,且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和交易场所名称符合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保留并促进其规范发展。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推进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制定我省要素交易市场发展政策,建立和完善交易场所监管机制,促进我省要素交易市场合法健康规范有序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金融办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省公安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昆明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按照本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建立和完善统一监管机制。
(二)明确责任。清理整顿工作中,省金融办要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做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好清理整顿各项工作,拟定措施办法,积极推动要素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省公安厅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法证券期货机构的查处工作。省国资委指导配合各州(市)做好省属国有或国有参股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省商务厅指导配合各州(市)做好各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省工商局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工商注册登记和工商年检工作,对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任务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年检,对不符合规定的新设交易场所不予注册登记。省法制办指导各州(市)做好清理整顿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解释工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及违规金融交易提供开户、结算等服务。云南银监局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和违规交易场所提供贷款和其他服务。云南证监局要及时对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进行准确定性,并指导配合各州(市)加大对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查处力度。云南保监局要指导各州(市)严厉打击保险违法交易活动。昆明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上报逐户清理整顿意见,做好涉及本州(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引起的信访维稳工作,参与制定监管政策,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日常监管,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和要素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各类交易场所注册地州(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在清理整顿期间加强风险防范,确保社会稳定。
(三)强化保障。清理整顿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工作需要组成专门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固定联络人参与工作组的有关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推诿扯皮、办事拖沓、监管不力等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文章由WeicoNote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