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内部承包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机制,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同时突出激励为主,充分调动承包人积极性,实现公司与项目部双赢,以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有限公司在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并作为内部承包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承包范围包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招投标、议标、分包等方式承揽的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具体范围如下:
1、工程项目内容清晰、能够独立核算的参建工程项目。
2、路基与桥涵在同一标段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路桥一体化承包。大型桥梁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分部位进行定额承包或整体承包。
3、机械设备租赁公司、露雅园林绿化公司绿化项目、开发公司、大兴工程咨询公司实行责任目标承包,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承包的涵义、方式及种类
第三条 内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在承诺工程进度、质量、效益、安全等满足国家、业主、企业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在与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在规定的权限内自行组织项目全过程的施工生产与管理,对项目经营效益负有全责的一种内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 承包方式采取项目班子集体承包,即以项目经理为主承包人,班子集体为承包人的承包方式,承包集体按事先预定,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项目内部集体承包。
第六条 实行承包人资格审查程序。主承包人和承包集体的选定必须通过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评审后确定。
第三章 内部承包的原则和种类
第七条 实行“有序竞标、目标利润、履约保证、约缴资金、亏损自补、过程跟踪、严格监控、评价兑现”的原则,做到公平和及时分配。
第八条 内部承包的种类:根据项目的获取途径、规模和特点分别采取以利润指标、成本目标、责任目标为主3种不同的方式。其中成本目标主要适用低价中标项目和特殊的桥涵结构物;责任目标主要适用协作施工、专业分包和附属单位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理考评机制
第九条 突出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项目经理考评。对项目主承包人或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要求: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道德品质。
2、具有抓好项目各项管理工作的能力。
3、具有较好的信誉和群众基础。
4、具有不少于2年的项目管理实践经验,5000万元以上大型项目必须具有3年以上和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
5、在以往项目管理期间未出现过经营性亏损。
第十条 建立项目经理考评机制。通过项目部班子年度考核和承建项目经营绩效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经理的业绩。完善建立项目经理库,实行年度项目经理的业绩网上公示制度,加强入库的透明度。
第五章 内部承包的发包、竞标及定标
第十一条 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选取内部竞标、邀请投标的方式发包,与中标的内部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协议要求全部承包人都一一签署,并按公司和参加承包的人员总数量采取一式多份签认。
第十二条 有限公司组建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设置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十三条 针对部分项目经理运作项目、前期跟踪或长期在同一指挥部(或同一省份)承担工程项目,且获得业主良好评价的项目经理,有限公司若获得此类项目,在内部承包过程中,首先采用邀请协商的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指标确定
利润指标的测算:由公司企业管理部组建测算小组,参与项目投标过程和现场考察,编制成本计划,确定初步利润指标。要求按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分项工程分别进行指标测算。
成本目标的测算:是指编制年度成本计划和总成本计划,制定分项工程成本和费用标准。
3、责任目标的确定:结合公司在此项目上的目标及建设单位等要求,确定质量、安全等各项责任目标清单。
4、组建公司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由主管企管工作的副总经理组织专家组对年度成本计划和总成本计划进行评审,参照公司在建设单位投标报价中的预算降幅及同等项目的以往收益经验、结合项目的概预算情况,结合其他公司相似项目的收益经验后综合确定内部经济指标范围和责任目标清单,确定年度和总成本指标及利润指标,该指标随着清单发生重大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力争科学、合理,具有实际操作性。
第十五条 投标。由投标单位自行现场踏查,进行投标报价,并附详细的成本计划和初步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六条 评标及定标。由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单位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目标中标人,报请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向中
标单位下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选配
1、项目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必须是有限公司职工。班子组建坚持以原有项目班子框架为主体适当调整。新组建的承包集体由项目经理依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推荐项目班子成员候选人,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查确认。
2、其他人员:内部承包人必须根据承包项目规模,严格执行项目总人数(含班子成员)的最低配置标准。
2000万元以下工程(含独立桥梁):不少于10人
2000万元至5000万元工程:不少于15人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工程:不少于20人
1亿元以上工程:不少于25人
以上规定的在建项目人数不足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陆续增加;分包协作为主项目、省外项目和小规模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减少。
3、在公司范围内优先选用本公司职工,并有权确定相关工作内容。明确关键岗位,如财务人员、采买员、计划员、统计人员、各股负责人必须为公司职工,并注意岗位的不相容和遵守回避原则。
4、在《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约定计划总人数,承包人必须按其承诺履约,若实际配备职工数未达到或超出承诺的数量,视具体情况,差额人数按40000元/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在利润总额和资金上缴方面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承包人在承建项目交工后需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根据尾留工作做好人员安排和后期成本计划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项目而特殊组建的项目部编制,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合理地合并或解散,未完事宜由公司相应职能部门
负责。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优先租用本单位的设备和物资。对本单位不能满足的设备和物资,承包人需按照公司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采购和租赁。
第七章 履约金缴纳及退还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各方利益,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指导思想,有限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建立履约制度。
第二十二条 采取现金抵押履约。由有限公司根据承包任务的规模和特点确定履约金额度。
第二十三条 以承包项目为单元,根据承包项目合同额确定履约金标准。
2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按项目经理10万元;书记8万元,副职人均5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按项目经理15万元;书记10万元,副职人均8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工程,按项目经理20万元;书记15万元,副职人均10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10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工程,按项目经理30万元;书记20万元,副职人均10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2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项目经理40万元;书记20万元,副职人均15万元的标准和参与承包的人数计算总额。
除以上规定外,有限公司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可以采取一定的浮动,具体数额在《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履约金的收取、保管及释放的规定。
收取:在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和项目班子组建完成后的10日内,由项目经理负责催缴,以现金形式汇到财务部指定的公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