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章程
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 (以下简称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防范借记卡业务风险,维护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借记卡是我行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POS消费、代发工资、代缴各项费用、网上支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和联网联合规范标准,具备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借记卡可在全球范围使用。
第三条 申领借记卡须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确认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借记卡发行对象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护照等)向我行申办借记卡,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满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开卡需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主卡持卡人填写附属卡申请人资料,并提供主卡本人及附属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申请附属卡3张(含),附属卡支持主卡部分功能,在主卡授权的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经办人员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需对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和卡系统信息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六条 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IC卡、纯IC卡、纯电子现金卡。
磁条卡为长期有效。借记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借记IC卡除纯磁条卡已有功能外,还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功能。电子现金支付包括: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信息存储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第七条 磁条卡和借记IC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借记IC卡在磁条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第八条 借记卡以个人结算账户为基础,设立一卡多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存入。
第九条 持卡人取现、转账及消费结算的最高限额以我行对外公布的标准为准。借记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电子现金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和交易密码可在境内外加入中国
银联网络的自助设备上取款,借记卡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10次(含),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含)。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取款金额单次或当日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须遵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我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个人理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借记卡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并及时在我行各营业网点及所属的ATM机上修改个人密码,防止泄漏,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负全部责任。持卡人除电子现金交易外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我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漏或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我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因终端故障、操作不当或密码错误等原因导致吞卡,持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磁条卡应在7日内,IC卡应在30天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该自助设备所属管理网点办理领卡事宜,代理取卡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持卡人身份证及持卡人授权书到相关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 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IC卡芯片未损坏,持卡人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IC卡芯片已损坏,持卡人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
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十五条 我行认可的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银行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借记卡而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受理借记卡必须采用POS联线或脱机交易,否则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应先在商户POS终端上刷卡,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并在打印的POS交易单上签名。若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需核对POS交易单上的金额,无需签名。
第十六条 借记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让、转借借记卡而造成的风险和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我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须在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届时自动失效;持卡人未按我行规定办理正式挂失而造成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
续,持卡人不能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卡片有效期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借记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对我行新推出的卡种、功能及服务,除因业务需要持卡人办理签约手续再开通使用的,持卡人一律自动享有。
第二十条 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纠纷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我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为满足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我行将其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借记卡时,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持借记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任意 网点申请办理销户。IC卡如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且无法读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时,需过30天清算期后电子现金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才可结清,若需立即结清,在告知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无法退还后,做挂失结清处理。销户后如还有未达款项,发卡行
续,持卡人不能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卡片有效期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借记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对我行新推出的卡种、功能及服务,除因业务需要持卡人办理签约手续再开通使用的,持卡人一律自动享有。
第二十条 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纠纷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我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为满足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我行将其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借记卡时,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持借记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任意 网点申请办理销户。IC卡如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且无法读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时,需过30天清算期后电子现金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才可结清,若需立即结清,在告知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无法退还后,做挂失结清处理。销户后如还有未达款项,发卡行
仍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我行有权对借记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10日(符合监管要求)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我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我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我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本人原因造成的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记卡所有权属于我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在保证银行资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将在相关营业机构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 借记卡章程(2008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