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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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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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试用范围
本制度试用于企业临时性工作增补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时(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员工增补申请表”注明工作内容等信息、要求,报至总经理审核后,送至人力资源部实施招聘。 第三条 雇用限制 1.未满18岁者不得雇用;
2.经管财务、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除外)等重要工作不得进行临时雇用。 第四条 雇佣
人力资源部招聘临时人员后,应及时与临时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并保留临时人员相关资料一份,以备查用。所有临时人员上岗前,均由主管负责人为其安排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且一切相关手续办妥后,临时人员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条 管理
1.临时人员与工作期间可请工伤假、公假、事假、病假、以及婚、丧假,其休假期间工资发放,具体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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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人员不参加人力资源部实施的绩效考核,其工作有直属上级负责监管评定,若出现纠纷,单方即可报人力资源部申请调解。
第六条 终止雇佣
临时用人员在工作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的,事、病假单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或工作期满的,雇用部门应予终止聘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一切手续交清后,经主管经理签字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财务部凭以结发工资。 第七条 延长雇佣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需要,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新填写“员工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直总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雇用,并将核准的“员工增补申请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非此,相关费用由雇用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