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政策性解释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政策性解释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农业人口
(一)农业人口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口为依据。即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居)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劳务、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
(二)丧偶或者离异现无配偶,本人为农业户口的。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户
(一)已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二)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
(三)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92年4月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
(一)独生子女死亡,是指夫妻曾经活产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未超过一个,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为依据。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其死亡。
(二)独生子女伤残,是指夫妻曾经活产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未超过一个,现存一个子女,该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鉴定为伤残三级以上的。
四、妻子年满49周岁以上
(一)婚姻存续的家庭,妻子年满49周岁。
(二) 丧偶或者离异的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五、节育并发症的家庭
是指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鉴定证书》、鉴定为三等以上的对象本人。
六、国家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后,重新明确我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对象确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