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查封的房产
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原告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相关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但是,申请递交数月后,法院才查封了被告相关房产,“这个时候,被告利用这处房产,已办理完抵押融资手续”。
这个“难产”的财产保全,发生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该案从2009年8月中旬受理,截至到2010年12月15日尚未作出判决。
该院自收到原告申请回避复议申请书后,截至2010年12月15日,原告一直未收到该院任何答复。
2008年3月11日,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与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名流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名流公司将其相应面积的房屋出租给金盛公司开设建材家居卖场使用。名流公司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完整物业,同时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合同约定租期20年8个月,租金每年760余万元,总租金1.64亿多元。截至2009年7月底,卖场招租率已达到近90%。
2008年8月28日,名流公司才交付物业,“但一直未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也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交付义务”。
2009年3月19日,金盛公司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全资子公司――哈尔滨金盛公司。
2009年8月2日,名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带领一二十人,阻止哈尔滨金盛公司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并宣布:根据2009年5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即日起终止与哈尔滨金盛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
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截至2009年5月22日,哈尔滨金盛公司欠名流公司租金83,88万元,于7日内给付,到期如不能全额给付,名流公司有权提前终止物业租赁合同,如名流公司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哈尔滨金盛公司应即时从物业搬出。
但是,名流公司一直未向哈尔滨金盛公司提供《协议书》原件。
哈尔滨金盛公司负责人说,他们从未签订过类似协议。其给付的租金已交至2009年8月10日,且合同约定2009年9月至12月为优惠免租期,不需要再交纳租金。
哈尔滨金盛公司认为,名流公司这一恶意毁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给其造成巨额损失,遂于2009年8月10日起诉至香坊区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法院于9月7日裁定查封被告相关房产,之后的9月29日,又以原告提供的担保存在其他查封为由,解除了对被告房产的查封。
原告立即又向法院提供了另一处无任何瑕疵的房产重新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香坊区法院委托南京建邺区法院于10月20日对该房产进行了委托查封。但是香坊区法院并未立即查封被告房产,原因是被告口头提出南京建邺区法院和南京市房产局委托查封联合作假,香坊区法院民一庭一位领导表示要对此核实,但一直未见行动。
知情者透露,12月7日,该案承办法官和庭长在被告律师陪同下,到南京核实担保财产情况。经核实,该财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官回到哈尔滨后,并未立即查封被告房产。
金盛公司法律顾问介绍,为了防止法院保全工作的拖延,公司又于12月23日向香坊区法院院长发出紧急情况报告,请求立即查封被告房产。
2010年1月19日,该院查封了被告房产。但这个时候,被告已于2009年12月9日用法院未及时查封的房产作抵押贷款了900万元,从而导致的一个后果是,“该案将来判决的实现和执行陡增巨大风险”。
2009年12月18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其中,2009年5月22日《协议书》的真伪,为辩论焦点之一。
庭审结束后,原告提出对该《协议书》进行鉴定,被法庭准许。在带领原被告双方到沈阳做司法鉴定时,该案主审法官发现被告律师在录音,结果这位法官不经意的一句话,成为被告回避该法官的一条理由。该法官回避了该案。
2010年8月13日,该案第二次开庭,主审法官变为了赵一民。原告当庭提出该合议庭及赵一民法官回避。赵一民在休庭半小时后宣布:经请示院长,驳回原告回避申请。
原告对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其后用特快专递以书面形式向香坊区法院提出回避复议申请。该复议申请书中,列出回避的理由有:其一,赵一民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时,合议庭在《协议书》鉴定前的2009年12月23日将鉴定样本――该协议书原件――交由被告取回,严重影响了鉴定的公正度和可信度;其二,故意拖延对被告房产查封时间,刻意为被告用相关房产抵押融资创造条件。
12月14日下午,赵一民接受本刊记者电话询问时说,申请书所列事由未经核实,是否回避法院将会答复。
12月15日,本刊将此文传到该法院征求意见,但至本刊发此文时,该院亦未予答复。
该案如何了断,本刊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