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去向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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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去向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干部去向不明、工作作风不实、干部管理监督难、成效不明显等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为街道办全体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报告的工作日程及去向包括参加会议、出席重要活动情况,处理日常工作情况,下村、社区调研及解决问题情况,参与包片包村工作情况等。
第二条 领导干部于每天上午8:30前、下午2:30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当天工作行程及计划提交至街道办党政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专人汇总整理后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并在政府信息网上予以公开。
第三条 干部职工进村进社区或因其他工作离岗前须将本人离岗事由、去向、离(返)岗时间等向分管领导及站所室(中心)负责人报告,由站所室(中心)负责人于每天上午8:30前、下午2:30前到党政办进行书面备案。
第四条 街道办值守干部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和“重大问题、紧急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拖延、贻误工作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街道办纪委和党政办依据领导、干部工作日程及去向备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备案报告与实际不相符、“和
稀泥”等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进行诫免谈话,严肃进行问责,实现干部动态管理“有条不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