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
(一)什么是突发性公共事件
2008年以来,国内外相继发生了一些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2008年年初,一场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突袭我国南方广大地区,3月14日拉萨等藏区发生打砸抢烧骚乱事件,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列车脱轨相撞事件,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国际上:全球出现粮食危机,美国发生次贷风波,缅甸遭到强热带风暴袭击,等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主要分成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
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较大)和IV级(一般)。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
(1)突发性。对能否发生、时间、地点、以何种方式爆发、爆发程度等都是始料未及、难以准确把握的。突发公共事件来源于三方面因素:有些突发事件由难以控制的客观因素引发;有些爆发于人们的知觉盲区;有些爆发于熟视无睹的细微之处。
(2)复杂性。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的结果,总是呈现出一果多因、相互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状态。多变性,处臵不当可加大损失,扩大范围,转为政治事件。突发事件防治的组织系统较复杂,至少包括中央、省市及有关职能部门、社区三个层次。
(3)破坏性。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标志,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还体现在对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造成的破坏性冲击,进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4)持续性。整个人类文明进程突发事件从未停止过。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次数,才能减轻其危害程度及对人类造成的负面影响。无数次突发事件使人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更加成熟,行为更加理性。突发事件一旦爆发,总会持续一个过程,表现为潜伏期、爆发期、高潮期、缓解期、消退期。持续性表现为蔓延性和传导性,一个突发事件
经常导致另一个突发事件的发生。
(5)可控性。控制指掌握住使之不超出范围。从系统论看,控制是对系统进行调节以克服系统的不确定性,使之达到所需要状态的活动过程。可控性是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重要内容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6)机遇性。突发事件存在机遇或机会,但不会凭空掉下来,需要付出代价。机遇的出现有客观原因,偶然性之后有必然性和规律性。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人自身的努力或变革,才能捕捉住机遇。但突发事件毕竟是人们不愿看到的,不应过分强调其机遇性。是机遇,也需要有忧患意识。
(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危害
突发性公共事件直接威胁到人类安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造成生命财产损失。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虽然积极防御,但突发性公共事件不但没有呈下降趋势,反呈频发态势,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有增无减。缅甸热带风暴袭击中死亡人数超过3万人,西藏拉萨打砸抢烧骚乱事件经济损失超过3亿人民币。
(2)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在全球范围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已由个别孤立事件变成普遍现象,由偶发事件变为频发事件。
(3)危及执政党的地位。突发性公共事件频发,会危及政治稳定,动摇公众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公信力。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制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等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应急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
二是预案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一些地方和单位,特别是基层社区乡村的应急预案仍然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开展不够,有些演练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三是机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部分市(地)、县(市)政府尚未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现有应急管理机构普遍存在职责不明、人员不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四是投入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各级财政对防汛抗旱、倒房重建等方面的补助标准仍然偏低,灾害保险工作相对滞后。
五是物资装备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尚不完善,储备物资种类、数量偏少,一些专业应急队伍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六是监测预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灾害监测预警网络不够健全,预测预报尚不够准确、及时。
七是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不够,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仍有待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对策综述
(1)加快法制机制建设,推动相关政策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出台,还需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加快《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暴雨台风条例》、《雷电防护
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应急法规的调研和制定,并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快制定完善社会捐赠税收优惠、社会力量动员补偿、救援人员保障抚恤等方面的政策,以进一步推动各项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充实队伍,提高素质,充分发挥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切实加强各部门工作的衔接。健全完善监测预警、防范处臵等方面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各级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卫生应急、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臵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科技研发和相关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
(3)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培训演练工作。加快推进基层乡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扩大应急预案的覆盖面,着力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好各级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加强预案的专项演练、综合演练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4)健全投入保障机制,提高物资装备水平。建立健全应急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加大防灾抗灾救灾资金投入力度,适当增加中央救灾补助项目,进一步提高有关补助标准。积极研究建立中央、地方抗灾救灾资金合理分担机制,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应急资金
保障机制。抓紧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快国家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综合应急能力。
(5)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全面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天气预报和监测预警技术研发,加强对小尺度、短历时极端天气事件的监测预报。建立健全基层社区乡村预警体系,加快推进农村气象观测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监测站点稀疏、预警发布渠道不畅等突出问题。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快推进各类防灾减灾工程体系建设。
(6)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做好科普宣教工作。大力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平安校园”等的创建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社区、学校、乡村等基层应急能力。加强和规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素质,及时主动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2011年国考申论热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反思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频繁发生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西南大旱、玉树地震之类关乎公共安全的自然事故,都在警示着高风险时期的来临。面对此情此景,党和政府正以无穷的智慧和勇气直面风险、构建和谐。
一、社会突发性公共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自然灾难无法避免,但社会矛盾可以规避。事实上,回顾近年来社会突发事件,可以将它们的根本原因归纳为社会利益和利益分配的不对称。具体可分为两大方面:
首当其冲的是伴随着群众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老百姓有着更多的利益诉求,但这种诉求存在梗塞。例如百姓遇到问题时无处倾诉、倾诉了也无人解决的现象时有发生,问题越积越深就演变成了接二连三的上访现象。
其次,少许管理层面的决策不力、作风不实、漠视群众利益现象也确有存在。例如近期频发的网络舆论危机事件大都是人民群众对管理层人员工作、生活作风的检举,韩峰日记事件、天价烟局长等事件均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社会突发性公共事件频发的解决措施
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从多方面入手、多策并举化解矛盾、降低风险。
首先,化解矛盾最根本的着眼点在于畅通群众利益诉求通道。要创建公平的博弈平台、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以此为民众提供便利的诉求渠道。比如针对上访现象,其解决方法不是让基层干部天南地北的追着上访者、盯着上访者,而是要让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出面调解和落实,并建立高效透明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
其次,在矛盾发生之前就必须具备高度的预见力,制定各类
风险应急和长期预案,并建立长效机制。如各级党政部门可开展多种形式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这样就能将遗留问题抹去,将未来风险预计。即使风险“变现”,也能以未雨绸缪的前期工作为基础迅速行动、化险为夷。
需要强调的是,对待那些涉及百姓重大经济利益的问题时,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决策透明、信息公开,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关系。近期持续热涨的房地产市场在我国密集出台的爱民政策面前也在逐渐“退烧”,这正是我国党和政府维护百姓利益的表现。
最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也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对内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以此引导群众在面对矛盾冲突时选择合法合理的正确方式。
应该看到的是,凡事都具有两面性,频发的社会公共事件不仅仅是一种威胁,其实它也是一种激励,因为近年来的这些矛盾甚至冲突已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百姓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和我国公民民主权力的深入。矛盾并不可怕,在党和政府的英明领导下,相信整个中国社会必将全面走向和谐、迎来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