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或案例分析) --以大连市为例 [大纲]
关于基层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或案例分
析)
——以大连市为例
一、 研究背景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1. 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自身职务有关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主要是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2. 职务犯罪的分类
(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归为一类,主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
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涉及到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即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主要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四)基层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严重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力度。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同比上升13%,其中原厅局级以上769人。依法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朱明国、周本顺、杨栋梁、何家成等41名原省部级及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周永康、蒋洁敏、李崇禧、李东生、申维辰等22名原省部级及以上干部提起公诉。查办受贿犯罪13210人,查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围猎”干部等行贿犯罪8217人。依法办理南充拉票贿选案,对涉嫌犯罪的33人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严重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040人。
如下图所示:
2015年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涉案人员职务及对应人数分布图
科级及以下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
由报告中揭示的数据显示,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基层公务人员涉案人数比例高达91.58%。这些涉及基层公务人员的案件多数不构成大案要案,多数在案发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然而在“互联网 +”时代,极小金额或极小范围的职务犯罪情况,也有可能被利益相关者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出去,迅速引起大范围公众的关注和评论,进而成为网络舆情事件。如果涉事行政机关领导一时失言,更可能引起大范围的舆论声讨。如此,不仅使相关部门的司法调查陷入被动,更极大的动摇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所以,在关注高级别官员职务犯罪的同时,我们应当也提高对基层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视,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预防两手抓。
二、国内外有关职务犯罪的研究
(一)国内
(二)国外
三、大连市基层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例
(一)报账员挪用公款案
犯罪嫌疑人宋某,系庄河市某村报账员。2012年,丹大高速征用该村部分土地及房屋,按照庄河市政府规定,失地农民办理失地保险,保险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犯罪嫌疑人宋某利用协助镇政府代收失地村民交纳的失地保险费之便,将230万元失地保险费存入其在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用于购买“金钥匙—安心快线”风险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性活动,非法获利7959.99元。
(二)交通执法警察虚构“死人开车”案
2010年5月14日,李某驾驶轿车,载有吴某等3人沿沈大高速由北西向南超速行驶,撞上道路西侧护栏,致吴某死亡,李某等三人受伤。时任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事故民警的张某复杂该起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民警张某在办理该起案件过程中,以需要加邮费为名向案件当事人李某的母亲修某打电话索要好处。同年5月18日,当事人父母将存有人民币五万元的无密码银行借记卡交给了民警张某。张某在收到银行卡后,使用自动提款机将卡内五万元钱全部转走,用于个人花销。收到李某父母的“好处费”后,张某不及时、不主动、不全面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和汇报案情,罔顾政治上存在的诸多疑点,利用所掌握的调查取证权,收集采信有利于行贿方的证据,帮助实际肇事人逃避追究。例如,案件仅有的两名现场证人董某、李某证言中指认李某为事发时的驾驶员,后来又改称吴某为驾驶员。在前后证言不一致,矛盾无法合理排除的情况下,采信了有利于行贿人李某的证人证言。结果该案认定死者吴某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使实际驾驶人李某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
该案引起吴某亲属的质疑和强烈不满。他们将吴某的遗体保留在殡仪馆后,到相关部门持续申诉上访达四年之久。2014年7月16日,《新京报》以《大连一交警被指“让死人酒后开车”》为题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报道。之后新浪、搜狐、新华网等门户网站对此消息进行了转发,使之迅速成为网络舆情热点,引起网上热议。多数网友都对张某的渎职行为予以讽刺和谴责,还出现了“大连的耻辱”、“就是因为政府和官员对无法五天的执法者的袒护和纵容,才曹操执法人员无法无天”、“中纪委应解剖式查处公安系统”等比较偏激的评论,给交警乃至公安队伍、大连城市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办事员虚构林业资源套取补贴案
2012年,普兰店市双塔镇党委书记王某、双塔镇农科站退休返聘人员吴某等人在向大连市申报2012年度双塔镇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农业补助资金过程中,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申报设施农业大区和设施农业小区。普兰店市财政局农业科农业专管员孙某负责普兰店市2012年设施农业项目的审核、验收、申报等具体工作,同时负责对设施农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被告人孙某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验,没有针对设施农业大区做gps 定位检测、没有实地测量面积、没有核对农户名单。在无法保证上报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起草申报补贴文件并上报审批,致使双塔镇政府当年获批设施农业大区补助资金共计482.1万元,其中实际支付农户补贴73.68万元,支付基础设施补贴144万元,根据大连市农业经济委员会大农发(2012)269号《关于
拨付2012年设施农业建设资金的函》,双塔镇福全农业大区属于基础设施到位,棚区没有完成的情况,应按照全额200万元的80%及160万元给予基础设施补贴。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大财指农(2013)76号《关于拨付2012年设施农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规定,在实际拨付的过程中,设施农业补助资金按照90%的比例进行预拨付。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双塔镇当年实际获得大区设施农业补贴482.1万元中基础设施补贴应为144万元。其余套取的264.42万元补助资金被王某乙等人违规挪作他用,被告人孙某甲未对上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2014年2月25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中共大连市纪委追缴双塔镇涉案违纪款100万元。同年7月22日,孙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四)玩忽职守监管疏忽案
姜某,原系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办公室(以下简称矿管办)地质灾害科科长。2011年5月,姜某接到瓦房店市谢屯镇矿管员谢某的报告,反映谢屯镇莲花山村村民李某在莲花山村柳咀牛顶山无证开采石头,便带领科员唐某、刘某等人到现场调查,目测确认违法开采矿石量达3000多立方,随即对李某下达《停止违法采石通知书》。其后,姜某未履行本应履行的“对无证采石行为持续监管、追踪巡查整改情况”职责,长期不予过问该起违法开采情况,导致李某在接到《停止违法采石通知书》后,并未停止无证采石行为,且持续长达两年之久。截至案发时,莲花山村柳咀牛顶山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被非法开采矿石量达15.4万多立方。由于姜某任职期间未履行
相应的职责,导致莲花山村柳咀牛顶山破坏严重,恢复费用达123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案例原因分析
(一)个人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二)知法犯法,价值观扭曲
(三)制约流于形式
(四)监察执法不规范、不作为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普法教育
(二)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
(三)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行政审批程序
(四)加强对基层监督巡查的定期追责
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