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15年未到退休年龄怎么办
养老保险缴费15年未到退休年龄的解决方法
二连浩特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社保服务窗口涌现出了一批问事的市民。其问询的主题大多是:养老保险费已经缴满了15年,可尚未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该怎么办?
为此,该市社保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专门请教了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业务专家,并耐心、细致地做出了回应。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二,如果是企业职工,即使缴费年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能中断交费。必须等到退休后方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关于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虽然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并未明确规定,但也切莫中断缴费。
现以一位个体工商户为例,如果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到2012年12月31日交费刚好满了15年。在这15年里,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40994元(社会平均工资按每年15%增长计算)。如果,这个时候他正好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那么从2013年1月1日就可以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810.87元,也就是说,他需4.2年就可以领回自己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可如果这位参保人是从1998年1月开始参加的养老保险,到2017年12月才能达到退休年龄,交了整整20年的养老保险费,总共交了86996元。那么,这位个体工商户从2018年1月开始,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是1801元,4年可领回自己所缴纳的费用。
如果他是从1998年1月参加的养老保险,到2022年12月才能达到退休年龄,交了25年共缴纳了18万元养老保险费,那么他从2023年1月开始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可达4221元,3.5年后就可以领回自己所缴纳的钱。
如果他是从1998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到2027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共交了30年的养老保险费,所交费用共计36.7万元。那时候,也就是2028年1月他开始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可达9775元,3.1年后他就可以领回自己所缴纳的钱。剩余的年岁里,他每月就可以享受近万元的退休金啦!
但,如果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就不缴了,中断了,那么,他将来退休后,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就会因为缴费年限短、个人账户存储少等原因显得微薄起来。
所以,二连浩特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诫广大参保人,上述运算足可以说明,如果年满15年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多缴多得的规律,切莫轻易中断缴费。因为,“15年”只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缴费15年未到退休年龄怎么办——7月1日起山东可继续补缴了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实施后,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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