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电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
办理下列第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
“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
“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 。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
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 (金额大写) 的
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
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
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
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
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
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
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
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
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
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
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
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
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
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
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随之转让。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
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
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
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
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
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
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
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
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
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
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
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
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
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四、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
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
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五、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
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
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
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应如实向乙方
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
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
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甲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
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
四、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
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
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
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
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
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
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
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
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
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
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
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 本合同一式 份。
十一、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
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
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若甲方或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
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可能发生耗能、污染风险,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前已核对合同封面所载甲方证件名称及号码,确认无误。
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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