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强制执行申请
03-18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XXX,男,汉族,1946年2月4日生,住:上海市青浦
区泾阳村奚阳238号。
申 请 人:XXX,女,汉族,1947年11月25日生,住:上海市青
浦区泾阳村奚阳238号。
申 请 人:XXX,女,汉族,1988年12月11日生,住:上海市青
浦区华新镇叙中村叙北179号。
申 请 人:XXX,男,汉族,2003年12月8日生,住:上海市青浦
区新青浦家苑二期38楼202号。
法定代理人:XXX,男,1967年4月9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华
新镇北新村新联147号,系谢磊之父。
被申请人:XXX,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华新镇新谊村429号。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833421元。
2、本案执行费用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故意杀人一案,经贵院2012年4月23日做出(2012)X中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丧葬费人民币20252.5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26820元,被抚养人谢永元、陆全芳、谢磊的生活费人民币286348.5元,合计人民币833421元。”现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
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