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凉州医院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共卫生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做订正死亡报告。
2、各科室及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共卫生科报告。
3、公共卫生科设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传染病报告员接到临床医生的传染病报告要进行核实诊断,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及进行网络直报。认真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对临床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至少每周开展一次疫情搜查,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4、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肺炭疽的病人、脊髓灰质炎病人、禽流感、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
向公共卫生科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公共卫生科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主管领导及医务科和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医务科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