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国际互联网络的版权保护
・外国法制・
美国关于国际互联网络的版权保护
朱 军
19世纪下半叶的第一次工业大革命将人类文明带入到20世纪光辉灿烂的工业时代。20世纪末的今天,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发展又将人类文明带入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国际互联网络以一个很大的通信网将全世界联结在一起。,,美国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小组于1995年9月出版的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建议修改美国版权法以适应数字时代的需要。本文将简要介绍美国有关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版权保护方面的动态,希望能对著作权领域的研究有所借鉴。
一、国际互联网与版权的冲突:Internet是一种新媒体还是仅仅是老媒体的扩展
Internet被认为具有以革命化方式改变社会的潜能,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这种方式我们通常称之为以计算机为媒体的通讯(简称CMC),它具有同时进行公众与个人间通讯的特点。由于Internet的基础是数字传输而不是模拟传输,因此它不仅是一项新技术同时也是一个新的社会空间,并具有“反垄断”的功能,使世界趋向全球一体化。它还是“消除信息时代”的产物,在这个时代,文章及图像都可以被不留任何痕迹地操作和修改,真实性将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说Intemet与以前存在的媒体确有很大不同。但是,现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与政治结构可以处理Internet引起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冲突,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隐私权、获知信息权,也包括版权等都可以适用于Internet,并形成了新的法规系统。
二、版权:管辖知识的矛盾方式
在面对各种社会权利主张时,版权概念的基础似乎总是不稳固。版权概念的这种不稳固起因于版权法目的的矛盾性和版权法与通信技术之间不寻常的关系。首先,版权概念的不稳固是由于版权法保护并推动了两种既相关连又相互冲突的权利:思想内容的创造者和思想内容的使用者。其次,版权法总是容易受到不断出现的新通信技术的影响。版权是印刷技术的产物。随着新的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法也将不断受到挑战和修正。现在的新数字媒体(如Internet)就将使版权法的许多概念需要重新定义。
三、国际互联网上几个版权热点问题
11作者身份与财产权。Internet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提出了挑战,,。思,,也,,它如果没护。然而,由于Internet结合了通讯的两个不同领域:个人间通讯与公众间通讯,因此作者身份概念和财产权需要被重新定义了。Internet传播“原版之间”的能力和从多渠道的信息中编辑成一种新作品的能力也使作者身份和财产权转换成一种矛盾的概念。
21平衡原则。版权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怎样去定义在数字领域里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平衡原则。美国参、众两院1996年的议案都批评上网供应商集团打破了这种平衡。相反,有些人却表现了对上网供应商的关注,他们认为将绝对的重点放在保护享有版权的内容上,就会牺牲应该给予推动的创新、隐私权、教育权和公众获得信息权。
31传输。美国白皮书提出在版权中设立一个新权利,即传输权。美国商业部绿皮书将传输权定义为:通过可以使复制件或录音作品固定的设计和程序将这些复制品发行到其被发送地以外的地方,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数字传输还不能认定为是一种对公众所做的复制品的发行。如果数字传输包括从Internet信息资源装置上向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RAM)的传输,那么仅用网络浏览器阅读也会被认为是侵犯了版权,因此很多人担心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将受到严重限制。版权拥有人却很乐意接受政府这种建议。版权使用者,特别是学校和图书馆则认为由版权法来调整传输权是不适当的,其将严重损害版权的主要目标: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
41合理使用。在版权法中唯一保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机制就是合理使用。根据该规则,合理使用人可以使用享有版权的资料而无需征得版权持有者的许可。在谈到Internet这个问题时,有些学者认为,合理使用
(Hy2应该予以扩展,因为在电子媒体环境中“超连接”
perlinking)和“线中传输”(Inlining)是可能的。另一方面,代表程序供应商利益的人们认为,继续维护合理使用将会使Internet没有意义,因此应该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合理使用以保护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
51服务供应商的责任。版权拥有者认为,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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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都应对它的使用者所造成的侵犯版权负有责任。换而言之,版权持有者正在寻求一个适当的责任标准使上网供应商参与充当版权警察来监视侵犯版权的现象发生。然而,Internet上网供应商认为提供作品的人要让服务供应商充当警察是不现实的,现实的考虑是保护好他们的作品。
四、涉及Internet版权问题之不同利益集团的主张
关于Internet的版权问题,不同利益的人有不同的主张。涉及到Internet版权问题的方面有在线供应商、出版商、艺术家、作者、图书馆、学校、计算机软件程序商、管理机关、立法机关和公众使用者。这些利益关系人可以分为两大集团:商。Internet上复制各种网上资料的人。这两类利益集团的代表分别为CIC(代表版权持有者的利益)和DFD(代表上网供应商的利益)。
DFD中的数字未来联合会(TheDigitalFuture
上网及服Coalition,简称DFC)包括软件及硬件供应商、
务供应商、商业用户、本地及长途电信公司、图书馆和教育利益集团。他们认为版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信息的出版和发行的费用来加强新思想的自由流动。所以,合理使用应被扩展到公众使用Internet上的资料。因此降低而不是增加版权人的权利主张是更为合适的。
与此相反,鼓励创作联合会(CreativeIncentiveCoalition,缩写CIC)他们认为,只有严格的保护机制才能使创作者们愿意将他们最有价值的作品放置在数字环境中。因此应尽量减少甚至消除合理使用以保护Internet上所发出的版权资料。
五、社会权利主张及干预模式
美国政府处理这些权利主张的模式主要为Mosco模式,主要有四种形式:(1)公众代表:主要是图书馆和学校,他们认为公众应该参与版权政策的制定,他们批评政府将公众排斥在电子通信的辩论(包括版权)之外。(2)社会控制:一些人将社会教育做为控制版权社会权利主张的最好方法。他们要求学校、图书馆及大众媒体教育人们去适应新的电子通信环境。(3)市场:诸如Internet供应商们相信必须让市场来决定哪些因素能支配Internet和为Internet提供资金支持。(4)专业公司:计算机和电信业认为,技术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好办法。(5)与Mosco模式相对应,还有四种调整社会权利主张的干预模式,即①竞争(市场机制下对使用者的调整方式);②规章(向私有市场机制下的公众代表提供);③团体化(授权给代表特别经济结构的个人);④专家委员会。
美国政府在数字时代所采取的减少版权社会权利的一项职责,也是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体现。律师要真正履行这项职责,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以
美国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
王 爱 声
、,,促使民众发出,,来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在这种背景下,1970年尼克松政府创建了美国第一个统一的环境保护机构——国家环境保护署(以下称EPA),同年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1972年又通过了联邦《净水法》。这是当代美国最早的两部环保法。1974年国会通过了《安全饮水法》,1976年又通过了《资源保护与再生法》,1984年该法被《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所取代。1980年的《超级资金法》是对美国环保至关重要而又很有特色的一部法律。该法确保联邦提供一笔“超级资金”,专用于清理那些污染严重的废弃物堆放点。EPA获得了很大的权力去追查责任者,并通过起诉等途径使他们在清理过程中参与合作。1990年的《防止污染法》,把人们的环保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该法旨在使政府、企业和公众都来参与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作,并强调提高水、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节约的办法来保护人们的基本资源。此外,联邦先后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等一系列环保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美国的基本环境政策,确立了国家的环境管理体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
自《清洁空气法》实施以来,空气中的排污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城市地区的空气污染指标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禁止使用含铅汽油,空气中铅的含量比1970年下降了98%,空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比1983年降低了34%。《净水法》在全美范围内极大地改善了水质,旅游业迅速发展,游船和钓鱼业随之蒸蒸日上。目前,水质达到国家标准的河流数量比1974年翻了一番。
二、美国环境政策的特点
(1)运用市场机制,允许厂家用自己的方法达标。主张的方式是“竞争”模式。克林顿政府称:所有电信政策的制定都是根据竞争模式制定。美国1995年“通讯法”也确保“通过交互式作用的电子计算机而形成的信息高速公路将是彻底以拥有最大商业利润为原则的商业企业。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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