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关于公共卫生问题的法治思考[[法治聊天室]65期]
关于公共卫生问题的法制思考
H7N9的最近来袭引来一片恐慌。此次流感截至投搞日期4月18日全国已确诊82人,16人死亡。3月27日,上海一因感染H7N9死亡的患者吴某,其家属以“医院采取的救治措施不当”为由,向医院提出107万元索赔,医院最终予以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助13万元。死者获赔此事一出,H7N9死者获赔立即引发公众热议:“H7N9感染者死亡算不算医疗事故?”“在新型未知病毒面前,医院做到什么程度才可‘免责’?”皆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恰好今年值STARS事件十周年,十年来中国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制建设进程如何?现就此问题作出以下浅谈。
一、我国目前公共卫生状况
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人民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公共卫生的具体内容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从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共卫生领域取得了巨大进步,医疗卫生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医疗卫生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全民医疗得到进一步推进等等。
可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公共卫生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较为严重的医患纠纷。我国每年发生的医患纠纷案例不计其数,近年来,医患关系颇为紧张,患方敲诈、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围攻医院,有甚者故意将医务人员致残、致死……一幕幕暴力恶性事件在全国频频“上演”,性质极其恶劣,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导致医患关系不断加剧。
2、医疗管理体制有待健全。十二届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进行了改革,在公共卫生领域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样对顶层做了改革,更有利于公共卫生事业的综合发展,但有些地方还是存在长期以来的部门之间分工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医疗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完善。
3、立法体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我国医药卫生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体系化的法律汇编,缺少基本法以至于存在严重的法律空位现象。除此之外位阶较低的法律法规立法不统一,交叉或冲突导致低层次法律文件繁多且法律约束力不够。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部分卫生负责人员对卫生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工作思路不明确,执法程序不清楚,专业人才缺乏。
二、我国公共卫生立法进程
现行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的明确规定为公共卫生领域的立法指明了方向。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食品安全法》等10部法律,2013年5月1日又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现有法律涉及范围较广,基本涵盖了医疗卫生领域的问题。
但我国的公共卫生领域立法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就如上文所提,我国的公共卫生领域缺少系统化的卫生法律法规,纵向对比,我国没有西方等发达国家完备的立法体系,比如英国19世纪三、四十年代,面对严峻的公共卫生问题,英国议会通过《1848年公共卫生法》,当然他们起步较早,现在更为完善;横向对比,在教、科、体、文、卫等诸多领域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没有像如在教育领域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类似相关系统法。
我国的应急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2003年SARS危机的暴发,在给社会和公众健康带来危害的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SARS危机发生后,2003年5月7日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迅速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SARS疫情起了很大作用,对现在的H7N9的预防、控制和治疗也有很大帮助。因此在应急预案方面如果能更为及时迅速,信息传达更为高效准确有关部门仍需近一步努力完善。就如德沃金所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三、公共卫生法律实施思考
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是一纸空文,应该做到“既好看又好吃”。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共卫生领域实施方面有哪些困难呢?首先是难以找到有法可依的系统法律,上文已有提到在此不再赘述;其次公共卫生领域的部门分工不甚明确,表现在对一些问题部门相互推卸,甚至以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办事依据,过多的体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等。除此之外还有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医疗患者以处在社会低层的人员较多,因此如果法制不透明,宣传不到位,信息不能得到及时公开等,对法律的实施有很大影响。
那么怎样更好的通过法制建设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呢?要有明确的立法原则和执法理念,牢牢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要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推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督体制等领域的综合改革。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建设。对公共卫生的突发疾病和重大疾病国家要对患者做好安排。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人才建设培养,以更好地执行和创新管理机制。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十八大报告里明确要求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十二届全国人大习近平主席也是一再强调“中国梦”的伟大蓝图,圆梦要靠人,而健康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国家应更为关注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制建设,以更好的为卫生领域的进步“导向护航”。
记得2003年时任国家主席的胡锦涛同志在关于“非典”问题上的一次学习会议上提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我认为在现阶段对待H7N9流感疫情也是如此。现在处于疫情防控的初期,病例呈散发状态,病例发生点还比较局限,因此做到依法办事,做准疫情监控,做好医疗治疗相信这场流感也终将很快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