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浅谈《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
班级:工业设计2010届1班
姓名:邢爱宾
学号:1064122104
浅谈《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引导下,我国开始与世界接轨并形成紧密的联系,而国际法是保证正常的经济文化等交流的重要保障,学习国际法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也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懂得国际法,才能更好的与国际进行交流,从而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成为我们保护自己的有利武器。
关键词:国际法、发展、变化、改革
从鸦片战争算起,中国与国际法的真正接触已有170年。在近两个世纪中,中国国际法从零星翻译起步,仿日本、学欧美,至民国时期,已初步建立近代国际法体系。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际法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基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与国家需要,新中国国际法呈现出与前一时期明显不同的特点。从建国至20世纪50年代中叶,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全方位学习苏联时期。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国际法在中国除满足外交斗争的需要外,科学研究、教学与传播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浩劫。伴随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新中国国际法迎来了“第一个春天”。以改革开放为界,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大体划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49-1978年:破旧立新求生存
以周鲠生先生为代表的近现代中国国际法学界主力基本上留在了大陆,加上相继从海外归来的部分学者,包括杨浩龙、倪征、李浩培、王铁崖、赵理海和陈体强等人,成为新中国国际法最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既是新中国国际法学的奠基者、开拓者,又是新中国国际法实践的践行者、推动者。一般认为,对当时的国际体系而言,新生的社会主义大国是个反对者、挑战者、革命者,直到改革开放重新向世界打开大门。对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来说,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自然亦不例外,这一时期被人称之为“体系外国家„‟阶段 二、1966-1978年:劫后余生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发展陷入瘫痪,国际法亦不能幸免,“1966年到1976年国内政治灾难时期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彻底遭到破坏”。一方面,各科研院校、法律机构和基本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馆藏图书和资料散失;另一方面,国际法工作者饭碗不保,不仅基本生活保障几无着落,甚至人身安全也时刻受到威胁。外交系统深深卷入无休止的批斗,对外实践受到很大影响,甚至闹出了一些明显违反国际法的笑话。而对世界国际法的发
展来说,“20世纪60年代国际法最大的单一主题是„新‟国际法的兴起”。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国无法参与各项国际法事务”,“革命”的新中国错过了国际法的“革命”岁月。“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虚无主义与取消主义的影响,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国际法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受到干扰与冲击,长期处于停顿状态,理论队伍日渐缩小,专业理论被弃置一边,使我国的国际法学水平落后了”,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任会长宦乡在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如上回顾。
在艰难的条件下,周鲠生、王铁崖、陈体强和李浩培等中国国际法专家,出于对国家与民族的责任感和创建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历史使命感,为中国国际法学的承前启后做出了重要贡献。《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在这一时期翻译出版。新中国国际法奠基人周鲠生于1971年逝世是中国国际法的重大损失,但其遗作《国际法》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则是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周鲠生教授所著《国际法》一书是我国解放后出版的第一部有分量的国际法著作,也是迄今(1981年12月)为止唯一的一部国际法教科书”;同时也是一部全面阐述中国学者、学界和中国人对当时国际法体系所持基本观点的著述,“被誉为世界国际法学中自成一派的法学著作,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具有权威地位”,其“学术价值极高,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到60年代初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代表了迄今为止中国国际法学的最高成就。”
与国内形势不同,二战后建立的雅尔塔体系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变化,亚非拉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非殖民化运动成效卓著,大国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准确抓住这一微妙时机,及时调整外交政策,改“一边倒”为“两个拳头出击”,后来又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为“一条线”战略。在外交斗争与对外交往中,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经验。而经过外交界、国际法界和其它各界的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外交实践取得了重大突破: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公正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这标志着新中国在政治上正式获得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现行国际法律体系的接受和认可。此后,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关系出现历史性转机,中美和解给国际政治格局带来了深远影响,也为新中国国际法重新确立在国际体系中的坐标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国际形势利好鼓舞下,这一时期中国国际法的发展体现了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促进”特征。虽然这时中国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仍然处于停滞时期,但国际法研究已开始缓慢恢复,国际法实践更是得到极大丰富。中国和更多的国家建立了或开始谈判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签订了一些双边和多边条约,开始有选择地加入或准备加入国际组织。中国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团结新独立国家,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多方面的贡献。如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在长期的外交实践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国际法为武器进行反帝、反殖、反霸斗争,支持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13}(第282-283页),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益。例如,中国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世界环境大会,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制定进程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第三世界国家一起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如果说中国国际法科研与教学融入世界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那么国际法实践的这项工作则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时乃至更早时候就已经全面展开了。
新中国前30年国际法的发展,从一个新的起点出发又走到了另一个新的起点。这既是一段难以忘怀的革命岁月,体现了中国人民敢叫日月换新天的壮志豪情;也铭刻着中国追求正义与和平的执着坚韧,记录了国际法发展史上中国破旧立新的一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这种革命与追求的最佳诠释,也是新中国国际法前30年的时代主题。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国际法走向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国际法实践全面转向改革开放 ,基于对和平与发展这一时代主题的准确判断,中
国政府及时调整对外方针政策,主动与世界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加强联系,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1)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取得突破性进展。1980年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资格,1981年成为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行了接触并于1986年就恢复中国的成员资格展开谈判准备工作。
(2)中国国际法专家学者开始在国际法律机构担任职务。倪征 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4年当选为新中国在国际法院的首任法官。倪征 的当选“表明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
(3)加入或批准了涉及不同领域的多项国际公约。如1980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2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86年签署并于1988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公约》。
(4)积极参与联合国改革和与国际法有关的主要活动,例如:谈判与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参加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会议、联合国海底管理局和海洋法法庭筹委会会议、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会议、世界法律大会、南极条约体系会议等等。1984年和1987年,中国分别和英国、葡萄牙就解决香港、澳门问题达成协议,在国际上被誉为通过谈判协商的和平方式成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改善国家关系的范例。正如国外学者所言,“中国承担了广泛的国际法律义务,加入了大量的国际组织,在……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启动,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开始发生重大变化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8、189条首次规定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增加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定。此种条款规定成为其它若干法律法规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援引的标准模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3条第一次将“国际法”引入了中国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展开,五大政法院校和主要大学法律系,以及外交、外贸、军事、公安等院校恢复招生。北京大学于1978年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1979年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本科生。“由于国家开放对国际法人才的大量需求,国际法成为学生偏爱的课程之一”。国家开始公派研究生出国攻读国际法学位,并与国外大学就国际法人才的培养进行校际交流等。
中国国际法学界与世界国际法学界的交流沟通非常频繁 经过近30年的尘封之后,中国国际法学界迫切需要了解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状况;而在这个时期,世界国际法已经迈开“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外界对新中国这一在国际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一直充满好奇。自1981年起,中国先后有四位国际法学者被选人国际法研究院担任联系院士或院士。1986年和1987年分别加入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7年4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和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办了北京讲习班。
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与传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一,国际法专业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规模扩大,布局比较合理。在普及和提高、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开始步入正轨,渐趋合理。第二,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充实师资队伍和法律、外交、经济及各有关部门。第三,具有一个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国际法师资队伍。第四,国际法教材经逐步修订,日臻完善。第五,科研成果丰富,各种资料逐步健全。从1991年起,中国国际法学会为适应形势的迫切需要,成立了关于联合国问题、海洋法问题和关贸总协定问题三个研究小组,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研讨与交流。为应对国际法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才流失的问题,连续召开国际法教学研讨会,讨论人才培养的工作。国际经济法学科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把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放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继1983年国际经济法大讨论之后,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再次设国际经济法专栏。遗憾之处是1996年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调整为“国际法”一个二级学科。1995年6月中山大学召开了“国际法国际研讨会”;10月在北京举行了“纪念联合国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1996年12月,在京召开了主权问题专题研讨会。1997年6月和12月分别举行关于主权问题的小型座谈会和研讨会,并就有关中国加入WTO问题、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问题组织了专题报告会。1999年7月在北京召开“海牙和会100周年纪念会暨国际人道主义法研讨会”,以及海洋法的发展和WTO专门报告会。专业期刊方面,1990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法论丛》第1、2辑出版,这是除《中国国际法年刊》外最早的国际法专门期刊;1999年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编辑的《国际法学论丛》创刊出版。
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迁和改革开放政策目标明确定位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中国对现行国际法体系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日益趋于积极肯定:“从总体上说,目前的国际法体系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形成条件和国际社会某些政治因素的制约,国际法体系也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成分,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对国际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建立新的合理的规范。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重视国际法的重要性,相信国际法有助于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
国际环境的变化与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中国在新世纪面临着发展经济、实现社会公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使命。中国国际法学界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就中国和平发展与构建和谐世界所涉及的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一系列针对性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国际法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进入黄金时期”{33}(第33页)。下面的一些统计资料可以作为佐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国际法始终引领中国法学现代化的潮流。 在我们中国的法学界里面,在我们中国的法学现代化这个过程里面,国际法是走在前面的,比国内法走在前面。”改革开放以后,同法学其它部门相比,国际法是恢复得最快的。中国国际法学会是第一个法学学会;国际法教材也是法学教材中的第一本教科书。虽然与世界国际法也有很大的差距,但国际法恐怕仍是与世界法学界隔阂最小、交流沟通最畅通的一个法律部门。这与中国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对外关系的发展有关,也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有关。与此同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国际法对中国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已渗入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国家机构和政府机关处理的很多问题与国际法的关联性越来越强,与国际法相关的岗位越来越多,国际法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国际法全面渗入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第二,涵盖国际法的主题广泛;第三,适用国际法的方式多样;第四,推动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以人为本;第五,国际法在国内实践中得到切实执行。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和作用。对中国国际法来说,是改革与合作的30多年,是谋求和平发展的30多年。在这30多年中,中国已不再是当初一心想砸烂旧世界建立新世界的革命者,而是从被动加入到积极参与,在承认现有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改革方案,谋求和整个世界(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广大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一起,共同促进国际合作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中国重视和运用国际法,在中国面向世界开放、融入世界和影响世界的进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通过融入当代国际法体系,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既享受权利又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不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具有国际合法性的制度支持,而且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面向未来:科学发展创和谐
(一)建国60多年来我国国际法的主要成就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际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际法不仅已经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宝贵法律工具。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形成了处理对外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法律体系,为国家各个领域的对外工作搭建了法律框架。60多年来,随着建交国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8个增加到现在的171个,我国签订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多边外交各个领域的活动,参加了130多个政府问国际组织,缔结了300多项多边条约。这些对于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国际法律保障。与此相对应,我国也在国内法中制定了处理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国家各个领域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形成了从大学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的国际法专门人才的培养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众多的国际法专门人才。现在全国有600多所高等学校开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必修课,有60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有16所大学和科研机构招收国际法博士研究生,还有10多个国际法博士后流动站。每年毕业的国际法硕士和博士人数以千计。如从国际法教学科研人员、国际法硕士和博士等高级专业人才的数量看,中国可能位居世界前列。
第三,建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学术团体,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既有国际法综合性的学会,也有更专门的国际法协会或学会。每年有关国际法的各种学术会议众多,谈论的议题相当广泛和专业。
第四,出版和发表了大量的国际法教学科研成果,从教科书、教学参考资料、案例与法规汇编到国际法辞典和百科全书再到各种专门深入系统研究某一具体国际法问题的学术专著,从研究报告到各种不同水平的国际法学术论文,产量在全球名列前茅。
第五,在中国与国际法170年的历史中,中国在经受国际法100多年(1840-1949)的痛苦折磨之后,60多年来,就中国自身而言,她已基本上完成了从国际法律社会的反抗者(1949-1978年)到接受者(1979-2009)的过渡;而就国际法律社会来说,中国已经从一个充满敌意的体制外国家转变为一个建设性的新成员。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法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如果将这60多年的发展成就放在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坐标中,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国际法学与世界国际法研究的距离不仅没有缩小,似乎还略有拉大。
总体上,如以时间为标准,中国国际法与世界国际法的发展时差,大约是15-20年。就整个世界而言,随着东西方关系的第一次缓和,从1960年开始,国际法的发展逐渐走出二战后剑拔弩张的政治与军事对立的阴影,开始了国际法的“扩展”时代;对中国国际法来说,对应的时间点是改革开放政策确立的1978年。1985年,东西方关系的第三次缓和进程启动,同时迈开了国际法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对中国国际法来说,对应的时间点是2001年,是年中国加入WTO。纵观世界,欧美发达世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系统的前瞻性理论与研究成果不断推出。大多数时候,我们只能零碎地被动地做一些译介与跟踪工作,不用说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理论与学说,甚至连作一点简单的回应有时都会力不从心。新中国初期几乎没有开展国际法研究的条件,改革开放前国际法研究一直断断续续并与外界几乎隔绝近30年,但是中国仍有民国时代留下的几位世界级国际法专家学者。今天,世界主要的国际法律机构和国际法学术团体都有中国国际法学界的杰出代表[。
尽管从数量上看,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人员、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但就质量而言,很难说已经超越甚至还没达到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们曾经到达到的高峰。十多年前,王铁崖先生就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法学方面极少有接近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
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是极不相称的。”时至今日,仍是如此。
第一,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未能深入系统研究。关于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还是介绍国外的学说,自己的见解很少,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更少。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跟别人跑的时候,可把自己仅有的几颗芝麻也丢了。国际法院史久镛法官就曾感慨,“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迄今为止,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们再也找不出可以贡献给世界国际法理论体系的东西了。
第二,对国际法的许多实践问题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总结与研究。一方面,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缺乏深入的发掘、明晰的梳理和全面的总结;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外交政策与对外关系中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不能提供系统而坚实的国际法智力支持。例如,这些年来,在西方的推动下,国际人权法发生了很多变化,进而对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做出新的解释,在国际法实践和国际关系中给广大非西方国家,包括在我国的涉藏问题和台湾问题上,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我们要么仓促应对,要么根本就不知如何应对。要开创我国国际法研究的新局面,正如中国国际法学会首任会长宦乡所说,“根本问题就在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探讨当前国际和平和发展中以及我国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中提出的新课题。”
第三,国内虽然各种学术活动开展得比较多,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国际法存在“三国”之势,大家各自画地为牢;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的缺少、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和技术性研究的增加,导致很多学者事实上已无法和其他人进行良好沟通。“百花齐放”有余,“百家争鸣”不足。
第四,中国国际法学界尚无法与国外学界同行进行平等对话。国外不仅对我国国际法学术研究和总体发展情况不了解,更不可能对我国国际法在新世纪的定位和建立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努力给予积极的关注。
简言之,中国国际法目前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明显跟不上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和国际地位提高的节拍,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法治对国际法的要求。
(二)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
1.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与发展的主客观因素
纵观新中国国际法6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前30年如蜗牛爬行缓慢而艰难,是与中国不利的国际环境和闭关自守的国内政策紧密相连;后30年如顺水行舟一日千里——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前10年和新世纪以来的10年,是与改革开放后国内政策的调整和相对宽松的国际形势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需要巩固新生的政权在东西方两大集团的对峙中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因为被世界孤立而选择了孤立。后30年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两极解体多极尚未形成的一超多强的世界中迈出了改革开放的第一步,因为选择了开放而面对开放的世界。这是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和发展的。
就主观来说,一方面,与国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整个国际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传统的“高级政治”,调整范围相对较小;而70年代开始的世界国际法的革命使国际法的主体、调整范围、具体内容极大丰富,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大大增加了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难度。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面临与国家和政权命运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问题,国际法受到相当的重视,早期的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也大多接受过系统的西方国际法教育,对国际法的理解与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有更多相通之处;改革开放后的新一代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主要是在受前苏联体制和国内政治导向环境中建立起来的中国自己的国际法教育体系中培养出来的,受意识形态影响较大,加上东方文化相对西方的异质性与植根于西
方基督文明的现行国际法体系表现出的不相适应,国际法的实践和发展反而不如前30年那么印象深刻。总体上,中国国际法的实践与发展受到国家政策的直接影响和制约。
2.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
(1)注重理论研究。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历来是中国国际法的软肋,而且成为中国国际法发展的瓶颈和主要障碍。近30多年来,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一方面,我们应对国际法的基础问题,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等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应在我国重大外交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提炼出具有中国文化底蕴的可向全世界推广的创新性的国际法理论。
(2)理论联系实践。如前所述,新中国前30年国际法的发展,突出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最近30年,虽然中国国际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突出的亮点并不多,这与国际法研究与实践,尤其是国家的外交实践联系不够紧密有相当的关系。理论应从实践中来,最终要回到实践中去,并指导服务于实践。2009年12月7日,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薛捍勤博士代表中国首次参加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就科索沃临时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问题作口头陈词,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反响。这说明在准备陈词的过程中实务部门和国内国际法学者的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发现,在国际法院该咨询案件的整个书面呈词和口头陈词阶段,对这一必将对当代国际法理论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事件,几乎所有参与方都是实务部门和学者的联合体。只有理论联系实践,国际法才有生命力。
(3)及时跟踪,发出中国的声音。前面谈到,世界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不断有新的理论推出。中国国际法学界要及时跟踪,而不是目前的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我们要站在国际法发展的最前沿,对最新的国际法实践和理论大胆提出中国学者的观点和看法,发出中国学者的声音,这样才可能抢占制高点,逐步拉近和世界国际法的发展差距,并进行有效平等的对话。这也是进行理论研究并可能提出创新性观点的重要方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新中国前30年中国国际法学界基本和外界隔绝,严重影响了中国国际法的传播与发展。改革开放后前10年是中国国际法和世界国际法学界交流的黄金阶段。一些中国国际法学家走出去,也有一些国际法学家来到中国进行交流,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国际法发展的突飞猛进期,应该说与国外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催化剂。上世纪最后10年,虽然中国国际法学界做了一些努力,但是受整体外部环境的影响,国际法发展遇到一些问题,与外界的交流也波澜不惊。新世纪以来,国际交流与合作重新活跃起来,这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一批在国外工作和学习,包括在国际组织工作的学者回到国内,带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国外学界的交流与合作;第二是在国际组织工作或重要国际性学术机构中的中国学者已逐渐形成国际上的中国国际法学者群体,产生了相当的示范效应;第三是一批国际法教师、研究生,甚至本科生前往国外著名的大学、国际法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交流、学习、访问和实习。在当前整体上中国国际法学界尚无法和国外学界进行平等对话的形势下,尤其要加强“请进来”和“走出去”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际法已逐步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走上了正常发展的道路。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对当前的国际法体系是全部接受的,也并不表示当前国际法体系和中国自身的利益是完全吻合的。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中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以及责任的增加和提高给当代国际体系和国际法律秩序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需要中国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全世界的整体利益提出新的系统主张,对现行国际法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与完善。
(三)夯实和平发展道路的国际法律基础,形成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体系
回顾总结60多年来国际法在我国的发展和中国国际法学60年来的历程,国家政策和国际形势都对我国国际法实践和国际法学的每一个方面有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但是,从60多
年历史来看,与外部影响相比较,决定我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命运的还是国家政策。 当前,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在持续,世界经济复苏前景还不明朗,全球失业和贫困人口数量上升,发展不平衡更加突出,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进一步显现,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有组织犯罪、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依然存在,一些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地区局部冲突此起彼伏,国际形势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给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深入人心,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共识,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
构建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既勾画了中国新世纪外交战略的总目标,充分展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指明了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将为推动和谐世界的构建而踏上新的征程。
中国自身的发展和全世界对中国的期望都表明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中国,不能再仅仅满足于做国际体系的参与者,而将更积极地扮演维护者和建设者。这就要求中国不仅要模范遵守国际法的现有规则,更要积极参与到制定国际法新规则的进程中去。最近,新加坡《联合早报》评论员杜平提出了“遵循或屈从于西方人制定的游戏规则,对中国究竟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还是要坚持到底的终极选择?”的问题[5]。新中国老一代国际法学者一直有一个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体系的梦想。
开放繁荣的国内环境和加速变革的国际格局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富有挑战性的历史机遇,也赋予了中国国际法学者和工作者更重要的责任与使命。21世纪的中国需要真正有全球性视野和理论与制度创新的、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国际法学。时代需要我们对国际法有更深层次的理解,现实要求我们有效地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呼唤中国学者运用五千年的文明与智慧为世界国际法学作贡献。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最重要的是要总结中国的实践和经验”。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后,中国国际法工作者必须进一步研究解决中国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与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出现的各种国际法问题,为中国的外交实践和对外交往服务,为中国制定对外政策和外交决策提供法律建议,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贡献,还必须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服务于全世界的国际法体系而努力。
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研究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研究国际法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认清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更新国际法观念,关注欧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正在从以政府为中心向以治理为中心转变的发展态势;深入研究9·11以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遭受的重大冲击,认真对待近期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法律智慧与制度设计方案;探求改革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和实现人类持久和平与普遍正义之路,使国际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使我国尽早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使我国在国际法律社会中尽快完成新成员向核心成员的角色转变直至最终成为举世公认的建设和谐世界的领导者,在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过程中推动国际法的中国化,清醒、自信、坚定地推进中华王道文化的国际法实践对具有西方霸道文化基因的现行国际法的改造,使世界国际法真正体现世界各大文明精华并成为维护全球社会长治久安、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法律资源,是21世纪我国国际法领域有关各方和工作者应当承担的历史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