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委工作条例
基层党委工作条例
xx党[2006]1号
关于印发《xxx
基层党委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发展,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xxx党[2005]xx号《转发〈xxx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条例〉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条例。
附件:xxx厂基层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印发 条例 通知
抄送:公司政工部,市委组织部。
政治工作部印制 2006年1月5日印发15份
xxxx基层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xxx党[2005]60号《转发〈xxx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条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xx党委及检修公司、实业公司党委;
第三条 党委在企业中处于政治领导地位,必须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的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章》规定的企业党组织职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四条 党的建设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方针和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为企业中心工作服务,保证和支持行政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领导制度。把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保证和促进企业发展、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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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改进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加强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和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干部、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多样性与实效性相结合,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创造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
第五条 党委的工作目标是: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培育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生产技能等各个层次的人才队伍;健全和完备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管理模式相协调、相适应的党建工作机制;建设一支体现时代特征、永葆先进性的共产党员队伍;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六条 党委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加强党建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度、措施,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落实;
(二)指导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三)负责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等有关工作事宜;
(四)按照党章规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五)具体负责与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联系;
(六)加强党委领导班子的政治建设,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七)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七条 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企业,党员人数不足100人,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或撤销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和急需讨论决定的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80%以上委员到会。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范围,可根据会议的内容由党委部门负责人、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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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并提前三个月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提前三个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厂党委在向地方党组织请示之前,先向xx党组请示;二级党委按期、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必须向厂党委请示,并将换届情况报厂党委。
第九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应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强,公正廉洁,熟悉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管理和领导能力,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历的党员组成。为有利于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委员会成员构成应适当增加党员行政领导人员的比例。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组织决议并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在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中党委书记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基层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凡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不得自作主张;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对党的委员会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处理党内各种矛盾和关系,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第四章 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任务。加强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三)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负责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监督;
(五)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按照党章规定领导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其教育、保护、惩处、监督的职能作用;
(九)加强各级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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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保证企业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制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实施意见;
(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本单位基层党的组织组建、调整、改选、撤销;党群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五)党组织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党务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调整、奖惩,后备干部队伍的建立、考察、培养、调整及呈报审批,群众组织干部的审批或呈报;
(七)党委换届选举、职代会和团代会的主要议程及筹备方案;
(八)党员发展、表彰、奖励,违纪党员的处理审批;
(九)党组织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群众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组织行为。基层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内容主要是: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方案;企业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经营承包方案;企业人员编制、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多种经营产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及其它重大问题;对职工进行行政方面的奖励和惩处和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提请职代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党委参与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和方法:
凡属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前由党政主要领导商量确定决策议题,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厂行政主要领导按有关程序做出决策。党政主要领导有一人缺席时,一般不研究重大问题。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过程中,要发扬党内民主,在充分酝酿、讨论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厂行政主要领导在对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听取、尊重党委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厂行政主要领导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行决策。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厂行政主要领导应向党委通报。
基层党委发现重大问题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委要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重大、问题经集体决策后,党政领导要一起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基层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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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要领导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的制度(一般每半年一次);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沟通制度;党委负责人参加厂行政主要领导办公会、厂务会的制度;需要提请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首先由党委讨论的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基层党委在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二)推荐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厂行政主要领导推荐和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后备干部负有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的责任;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任免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事先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行政主要领导依法任免(聘任或解聘)。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扩大到不是党委成员的党员行政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是企业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在党政主要领导有一人缺席的情况下,一般不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到会上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五章 基层党委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历史知识等,增强党性,顾全大局,加强团结,全面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适应领导企业加快改革发展、维护稳定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
风”,着力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特别是资金运作、用人决策上的监督。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坚持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生活会质量,切实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有关廉洁自律、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的落实,加强党内监督。
第十九条 本着精干、高效、协调,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设置党组织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也可以设一个机构,内部实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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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党费及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党组织活动经费。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设置,应按照党章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可分别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党委抓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制。定期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进行分析,搞好调查研究。抓住重点,分类指导。要对软弱涣散的党支部,及时整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解决问题。重视对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理论、业务水平,提高结合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加强党员教育工作。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 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党内制度,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紧密结合企业改革与发展,扎实有效地开展争先创优等活动,发挥每个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严肃党的纪律,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订党员发展工作的规划、目标、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知识分子、青年中发展党员。认真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视共青团组织推优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管理。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制订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各类管理人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七条 结合企业实际,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把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结合起来,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职工群众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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