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关于特定与不特定
某甲欲谋害某乙,于是向某乙的水中下药,不巧某乙妻某丙经过,喝下了那杯水。
应定故意杀人罪。理由:凶手实施犯罪行为施针对特定的某个人,而非不特定的一类人或一群人。
2、放火罪
(1)某甲放火烧自己的房屋。
放火罪。因为犯罪行为虽然施针对特定对象,但却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2)上海纵火逼迁案:开发商牟利,为搬迁,在老人家洒汽油并点火烧死2个老人,儿女逃跑至屋顶。
3、破坏交通工具罪
若甲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的主要设备破坏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处罚还是破坏交通安全罪?
破坏交通安全罪。
首先,只有“爆炸”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其次,“破坏”包容爆炸。在刑分中,客体是特指的,动词的范围大则一般认定犯罪时就用此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
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在轨道上,于是在轨道上放了一堆牛油,火车经过颠覆,何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不一定是毁坏,改变其用途、性能都可能成为破坏,关键看行为的直接对象判断破坏交通设施或者工具。本案行为破坏的直接对象是交通设施。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明知是枪支,盗窃后储存在家里。行为是完整的,行为在延续,仍然是一个故意。盗窃枪支罪。
(2)不知是枪支,盗窃后储存在家里。故意发生变化,行为也就分开,应定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
6、交通肇事罪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经济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1)不作为的形式杀人
若在工作期间、工作范围内,则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2)人民警察眼见罪犯行凶,见死不救
因为没有因果关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凶手,故不定故意杀人罪,而定渎职罪。
(3)家庭成员间,眼见另一方生命垂危,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夫妻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
(4)医生眼见病人生命垂危见死不救,由于在工作期间、工作范围内,故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恋人吵架,一方自杀。由于恋人间同样具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是由于一方的先前行为而诱发的自杀,故为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过失致人重伤罪
的士司机在车内被抢劫,抢劫犯下车逃跑,的士司机驾车追赶,撞死抢劫犯。 正当防卫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某甲收买妇女某乙拐卖给某丙,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发现乙竟是两性人,于是丙卖给丁。
(1)甲拐卖罪未遂,由于对象不能犯
(2)丙犯诈骗罪,丙明知乙不是女性,冒充女性进行交易。
(3)丙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后买卖的,数罪并罚。
(4)丙犯买卖妇女罪未遂,对象不能犯
(5)丙犯强奸罪未遂,对象不能犯
5、侮辱罪与诽谤罪
(1)我说:昨天我看到他偷了500块钱
(2)我说:他有偷盗的习惯,而且是祖传的
第一个不是具体的事实,即使它是捏造的事实,故为侮辱罪。第二个为诽谤罪。
6、破坏军婚罪
一名现役军人与另一名现役军人的配偶(可军可不军)重婚
均定破坏军婚罪。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破坏的是军人的婚姻,但在量刑时应征得军人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