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重在法律执行
职业病鉴定重在法律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诊断鉴定制度中条文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至本月19日。
一些媒体认为,随着这部法律出台,河南工人张海超采取“开胸验肺”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这类事件,可能不会再发生。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种想法? 主要原因在于,这部职业病防治法在修改后,里面添加了一些对用人单位不利后果的条款。但是,法规颁布后,那些无良心的、老赖企业们,就会真的因此老实下来,愿意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做到对那些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负责吗? 在这一点上,我是怀疑的。
2009年至今,我们已经目睹过多起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危害事件,比如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返乡农民工群发矽肺病、甘肃古浪县返乡农民工群发尘肺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深圳尘肺事件等等。对此,政府多位官员就多次坦承,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还很严峻。如果说,这些事件的发生,深刻暴露出了当前职业病防治管理上的一些弊病。如果要分析原因形成,在我看来,立法不完善只是其中一种原因。而更为关键的原因还在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执法落实不到位,让法规形同虚设如稻草人,使劳动者权益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正是在这种源头下,企业们才会有恃无恐,根本不拿法律与工人生命健康当一回事,去制造如此之多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完善,使之更为具体化,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这固然是好的事情。但是,要让一部法律能够产生足够的威力,单单设置很多对用人单位不利后果的条款还不够。更为重要的是,法律颁布后,有没有得到不打折扣的执行,无良企业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与责任追究? 受害的职业病工人在权益上是否得到了足够的、来源于政府力量的保障? 只有建立在产生这种现实效应的基础上,我们或许才能够很乐观地说,是的! 在法律面前,像张海超一样的尘肺工伤劳动者,他们再也不必去走“开胸验肺”的老路,也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赔偿与尊严呵护。
比如,新草案中有这样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被认为是在强化监管者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但是,一直以来,我们在这方面的问责还很疲软,即使那些一起起性质很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尘肺事件被媒体多次曝光,但却鲜见有责任官员因此被问责。当下,在新管理草案的颁布实施后,能够最终扭转公众这种印象吗? 这就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自: 合肥职业卫生(http://www.jbztest.org)
详细参考出处http://www.jbztest.org/html/zyjk/zybjd/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