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监察史的启示
中国近现代监察史的启示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腐败产生于阶级社会,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始终。腐败特别官吏腐败问题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困扰一个国家生存、发展和稳定的难题,为此,统治阶级纷纷采取措施惩治腐败,以期达到长期统治之目的,其中一种最有效方式就是对官员实行监察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在中华民国时期的发展: 在中华民国时期,依据孙中山先生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的思想,在中央政府分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各自独立分别行使职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监察院依法律行使弹劾与审计两项职权。监察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监察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和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由监察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监察院为行使弹劾权,提请国民政府特派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巡回监察,监察使得由监察委员兼任,也可另派。全国分为16个监察区,各区设立监察使署。监察使承监察院之命综理全署事务。监察院设审计部行使审计职权,审计部设部长1人,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审计9至12人,协审12至16人,稽察8至10人,分别执行审计与稽察职务,此外还得设佐理员40至60人。
中国近现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为适应力口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坚决的惩治和有效的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了科学判断,对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
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在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概念,这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事业的新定位,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高度。
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一层意义上,彻底根除了劳动人民受压迫、奴役和剥削的状况,整个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是为劳动人民谋福利,真正是天下为公。以天下为公,使新中国的劳动人民享受到了比古代社会丰富得多的物质文化生活和优越得多的民主自由权利,这正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然。按照我们的愿望,社会主义制度正应该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出现政治无比清明的景象。其实不尽然,新中国自建立至今,腐败现象、官僚主义作风时有出现,而且有时甚是猖狂,监察制度面对这些事实也显得过于疲软,没能充分的发挥积极的作用。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 各级监察主管应积极对自己的监察范围负责,支持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工作,切实保护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以保障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 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它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三) 在监察官的选任方面,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具有坚实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中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四) 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其实绩为根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充分地掌握监察人员的实绩,进而决定其奖惩、升降。在这一方面,同样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五) 充分发挥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广开言路,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为此,各级监察主管应发挥主导作用,把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饶嘉龙
10秋行政管理(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