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及现状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及现状
摘 要
我国《公司法》2013年修改前,公司资本制度是以注册资本为核心、净资
产的变化受注册资本管控和检验的规则体系。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
资本形成设定了新的规则。新资本规则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原先以注册资本为核
心的公司运营及债权人保护理念,更为务实地在公司自由经营与债权人利益保
障间选择了新的平衡点。资本形成规则改革既是整体资本制度改革的先声,也
为资本理念发展和资本法律体系协调完善提出了紧迫要求。当前,应当结合新
的资本理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及周边法律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公司资
本司法审判的新方法。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公司法
The Changes and Current Situations of the
Company Capital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Before the revision of the Company Law of 2013 in China, the company's
capital system is a system of rules that takes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s the core and the change of the net assets subject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control and inspection. The changes in the Company Law of 2013 set new rules for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e capital. The new capital rules largely abandon the original concept of company operation and creditor protection with registered capital as the core, and more pragmatically chose a new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The reform of capital formation rules is not only the forerunner of the reform of the overall capital system, but also poses an urgent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capital and the coordin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capital legal system. At present,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surrounding legal rules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in light of the new capital concept and should be explored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Company capital system; Register capital; Company law
目 录
第1章 引言.............................................................................................................................1
第2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2
2.1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2
2.2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2
第3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3
3.1我国原公司资本制度....................................................................................................3
3.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首次变革....................................................................................3
3.3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3
第4章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分析与探究.............................................................................4
第5章 结语.............................................................................................................................5
参考文献.....................................................................................................................................6
第1章 引言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类型的核心,其资本制度的优劣,关系着国家经济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确立正确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司资本制度及其重要。
学理上通常将公司资本制度分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形态。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又属于哪一种呢?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它要不断地进行修正,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自从我国1993年颁布第一部《公司法》后,先后经历了两次修改,即为后来颁布的2005年《公司法》、2013年《公司法》。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2013年《公司法》。
通常认为, 我国公司法上确立的无疑属于法定资本制。
第2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
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而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学理研究中,学者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公司资本制度这一词语。
2.2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将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分为三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一、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实收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但可以一次缴纳股款或分期缴纳。
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授权资本制源于英美法系。授权有两种含义(历史上):一是国家授权公司;二是公司授权董事会。
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可以分次发行。
三、折衷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吸收授权资本制优点的基础上,采用介于法定
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资本制度。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即采此制度。
主要内容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可不必全部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但公司设立时要认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
第3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3.1我国原公司资本制度
一、立法背景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中国共产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92年十四大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国内并无成型的相关制度可以借鉴,所以我国积极汲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发展经验。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
我国1993年首次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且规定了注册资本的实缴制[1]。
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方面,我国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不但要有资本总额标准,还要达到法定的最低额度;在公司资本的募集、认购与缴纳方面,规定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全部发行和认足,并一次性缴足;在非货币出资方面,仅规定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排除其他形式的非货币出资;在出资评估与验资方面,要求非常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作为其出资完成情况的证明。
3.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首次变革
一、立法背景
1993年《公司法》自颁布以来,经过了十余年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弊端逐渐暴露而且越来越严重,修改不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势在必行。一方面,1993年《公司法》所承载的国有企业改制的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私人投资需要获得法律支持,民营企业需要获得成长空间。在这种形势下,继续维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5年我国《公司法》获得了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正,其中对公司资本制度也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并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资本管制。 [2]
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方面,虽然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但在内容上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如改“实缴”为“认缴”、取消按公司经营内容不同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做法;在公司资本的募集、认购与缴纳方面,既有保留也有修改,募集与认购制度与之前的公司法规定相同,但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更加细化;在非货币出资方面,已从“列举式”转化为“列举——概括式”;在出资评估与验资方面,保留了出资评估与验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2005年《公司法》大幅度修订以后,虽然进行了突破性的革命,但其公司资本制度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依然是法定资本制度,虽然对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有一定的放松,但是与1993年《公司法》一样,同样严格地奉行资本三原则,对公司的束缚较多。
3.3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
一、立法背景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推出了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五项措施,明令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包括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放宽了对公司住所的登记要求,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而定;将公司年度检查制改为年度报告制;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平台。这些措施是改革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的重大举措,并在立法上获得了迅速的反应。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果的立法确认。立法上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包括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时,验资证明不再是必须提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减资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放宽。
此次《公司法》修改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债权人是否应以注册资本为信?从对债权的最终担保来看, 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是以公司资本为担保, 而是以公司的总资产为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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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担保[3]。“公司是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自身的独立责任为基本的法律特征, 而公司的独立责任恰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 而不取决于其拥有的资本。”
第4章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分析与探究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那么现行资本制度到底应该如何定位? 是属于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抑或是某种程度折衷的资本制?
学理上公司资本制度分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形态。通常认为, 我国公司法上确立的无疑属于法定资本制。具体地说,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资本发行期限与缴付方式及法定的出资方式。
无论是将法定资本制狭隘地视为“股份发行与出资缴纳”的规则, 还是将其视为一套“严格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立法理念”, “注册资本”都是其中的核心概念[4]。
经过2013年对《公司法》的修改,我国资本制度发生了较深刻的变革,但是我认为从本质上说,其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的范畴。在本文的第二章第二节中已经初步介绍了三种资本制度的概念,下面我将结合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来论证我的观点。
法定资本制的体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2)公司设立时,须将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完毕,由股东或认股人全部认缴或认购;(3)股东认足资本或股份后,需实际缴纳股款;(全额缴纳主义和分期缴纳主义之分)(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减资本须履行法定程序。如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等;(5)对无形资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
由上可见,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识别特征有二:其一,公司资本总额须一次发行完毕并认足; 其二,新股发行权掌握在股东会手中[5]。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知:首先,公司在设立时仍需发行并认足章程中载明的全部资本额,完全的认缴制只是表明了股款的缴纳期限、方式、比例等发生了变化,但并未触动法定资本制的核心部分,“完全的认缴制并不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 [2]; 其次,公司如需增加资本,仍须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进而发行新股,董事会没有这种权力。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满足了上述所说的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识别标准。
有人说从立法历史进程来看,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变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从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了呢?我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与注册资本制度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注册资本制度只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能体现公司资本制度的局部特征,但不能反映出整体特征。在本文的第三章已经充分论证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在发展历程中不仅仅介绍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还包括公司资本的募集、认购与缴纳,非货币出资以及出资评估与验资等。由此可知局部的变革并不能代表整体的实质性改变,这只能说明在法定资本制下融入的授权资本制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向授权资本制过度的趋势。
第5章 结语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总会有一定的缺陷。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正是由于法定资本制弊端的不断暴露,我们才对其进行修改。
法定资本制有利有弊:一方面它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另一方面,由于它的不灵活性,增加了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正是由于法定资本制的弊端,所以在修改过程中逐步融入了授权资本制的理念,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
我国现行的资本制度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的范畴。但是,经过2013年的改革,法定资本制进一步松动,延续了自2005年以来的放宽资本规制的趋势[6]。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资本制度很鲜明地融入和吸收了若干授权资本制下的先进精神理念,这也为向授权资本制的过渡奠定了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傅弯:《法定资本制:诊释、问题、检讨》, 见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一卷), 236页,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3。
[2]赵旭东:《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6日,第7版。
[3]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4]蒋安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解读与思考———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法制日报》2014年3月5日,第12版。
[5]参见[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70页
[6]参见[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