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前述单位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担负着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国有财产的运营等特定职责,这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正确履行职责、廉洁奉公。而对单位行贿罪的行贿人,通过贿赂收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其丧失原则,利用本部门的管理、经营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妨碍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使上述国有性质单位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丧失殆尽,有时使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亦是对单位行贿罪客观表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罪的构成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获取的是正当的利益,而采用了给予财物的手段,则不构成本罪。?不正当利益?,并不仅仅限于非法利益。除此之外它还包括行为人不应得到的或不确定的利益。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禁止得到的利益,如通过偷税、套汇、走私等得到的利益。(2)在不具备取得某种利益的条件或是否取得该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时,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该利益。如在建设工程招标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承包权。(3)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不正当手段得以减免。如通过行贿得以减免债务。至于行为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单位行贿罪的相对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是其他单位,则不构成犯罪。如给予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均不能以犯罪论处。除非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以财物的,才可根据收受财物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公司、企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别以刑法第389条的行贿罪或第164条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亦可由单位构成。当单位作为主体,刑法对其性质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可以是其他非国家机关。在这一点上,对单位行贿罪和刑法第193条规定的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无二致。
(四)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其主观上明知这些财物、回扣、手续费是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交换物?而存在的,但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将这些财物交出。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对单位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第一,要划清行贿与馈赠之间的界限。馈赠是财产所有人基于与对方的情谊关系或出于慈善之心,无偿地给予财物的行为。馈赠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与行贿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之间、各类各种单位之间的往来日益频繁,个人或单位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馈赠、捐赠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不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论处。当然,馈赠有时与行贿很难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
(1)从给予财物人的动机看是否基于情谊或出于慈善。如是为增进单位之间情谊、促进合作,或出于对困难
的资助,则是馈赠行为;如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视为行贿。(2)从给予财物有无针对性看,行为人给予财物是否针对某事需要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3)由于馈赠是无偿的,五条件的,因而往往是公开进行的,而行贿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是有条件的,因而常常是秘密地进行。第二,考察行为人所要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这是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与非罪重要依据之一。对单位行贿罪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谋取本应得到的利益,只是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等原因,而采用了给付财物等手段,则不构成行贿罪。第三,考察回扣、手续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这在行贿罪的认定问题中已有所涉及,此不赘述。第四,考察收受财物、回扣、手续费的相对人的性质。对单位行贿仅限于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付财物或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给予其他非国有单位财物、回扣、手续费的,不可能以本罪定罪处罚。第五,区分行贿罪与一般的对单位行贿的违法行为的界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并非都以犯罪论处。刑法第391条虽然没有对单位行贿罪在数额上或情节上作限制,但从犯罪应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特征来说,在司法实务中,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应有一定的数额、情节限制,否则会无端扩大打击面。
【此罪与彼罪界限】
(一)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对单位行贿罪与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在客观方面基本相同,也都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在个人犯对单位行贿罪时,主体上与行贿罪也相同。区分两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将财物、回扣、手续费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还是给予其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是将财物、回扣、手续费给予单位,而单位的有关人员据为己有的,对行为人也应定对单位行贿罪,而不应以刑法第389条的行贿罪论处。
(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 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单位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也可由单位构成。单位实施的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仅在于财物送予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将财物、回扣或手续费送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后者是将财物、回扣或手续费送予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