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裁或副总裁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在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其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
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公司管理层的年度经营情况汇报、有关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汇报和重大事项的实地现场考察,所形成签字文件及记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均作为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