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部分
公司法部分
1.公司的法律分类.
《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可以具体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
2.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数为50人以下;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5)股东出资,不得随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如需转让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显著特点。
(2)股东人数没有最低限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较为自由
(4)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程度较高,有较多的公开义务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首先应具备一般法人设立的条件,即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限公司的设立还必须具备:
(1)人的要件---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①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此外,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东资格。股东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但为法律所禁止的除外。
(2)资本要件——股东的出资
①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2款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出资方式
Ⅰ各国出资制度
出资平等主义,又称为复数主义。即规定有限公司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股
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多份,日本和法国采用此法。
出资不平等主义,又单一出资制。即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但认购的出资额可以不同,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采用此法。
基本出资制,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基本出资额的整倍数。德国采用此法。
Ⅱ出资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行为要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则 P56
出资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向公司的出资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一部或全部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出资的对外转让。出资的对外转让会引起股东的变更或增加新的股东,这便会动摇股东的信任基础,故对外转让出资时的程序比内部转让复杂。
同意条款与先买权条款相结合。公司法具体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股东会决议的种类、决议事项)54
股东会决议
普通决议 普通事项的表决只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简单多数
特别决议 对特别事项的表决则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绝对多数 44条 P54
(一)股东与股东会
股东 是指公司股份或出资的持有人.具体说,是指基于①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 ②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股权或股份), ③依法享有公司投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股东的义务: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会 教材P54页
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②最高权力机构,为有限公司的③必设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非常设机构。股东会由①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其职权由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共11项,均指公司的重大问题。
(二)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
董事是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者。
★董事的任职资格 教材P60
指公司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经验以及人格、品质等条件,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
积极资格包括资格股、住所、年龄以及经营管理经验等。
消极资格指因实施某种行为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不应担任的情形。 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业务执行机关。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13条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6.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所有权的国有性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2.投资主体的唯一性 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3.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4.内部组织机构的简单性
7.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责任承担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出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不能分期。
2、家数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责任分配。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性质不同
发行主体不同
投资收益不同
期限不同
风险程度不同
9.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特点、种类
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经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它
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组成单位。其表现形式是股票。
种类:
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
无记名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份。
2、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不作特殊规定的股份。
特别股——是指股东的权利由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区别于普通股股权的特殊规定的股份。有优先股和劣后股
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
额面股——在股票票面上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 。
无额面股——股票票面不表明一定金额, 只表明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程序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设立登记并公告。
8、发放股票。
1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大概流程是: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付出资
(3)验资机构验资
(4)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设立登记并公告。
8、发放股票。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6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1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股权转让的规则、股权转让的限制59 股份发行的原则:同股同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
股权转让的规则:所谓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地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转让的场所,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于记名股票的发行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因而公司法针对记名股票的转让也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①转让手续的设置
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采取背书方式,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思表示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记名股票的受让人还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
②转让期限的限制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不予办理股票转让过户手续。
股权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股份回购的限制
14.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分配规则、公积金、公益金的用途
(一)盈余分配
第16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
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公积金
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为巩固公司的财务基础,依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按确定的比例从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不作股息分配,而留存于公司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基金。
按照公积金是否依法强制提取为标准,可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弥补亏损和转增股本
(三)公益金
公益金,是指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