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法治现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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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治现状评析
作者:李佩函
来源:《大陆桥视野·下》2015年第03期
摘要 随着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媒介在探讨公共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媒体介入报道的范围逐渐扩大,有时会触及到法律的边界。在我国,涉及新闻的相关法制不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种种问题。本文将通过几个影响力较大的案件的报道来说明中国新闻法治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 新闻法治 媒介审判 新快报
一、媒介审批,未审先判
在李庄案初发时,《中国青年报》于2009年12月14日发表文章《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报道。报道详细说明了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全过程。其中涉及李庄案的细节和对李庄和其他辩护律师的评价。 在报道刊发后不久,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李庄案”与“夏俊峰案”等多起重要案件的代理律师,就在闩己的个人网站的刊载了一篇名为《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的长文,驳斥了《中国青年报》报道中种种不适当的做法。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写道:“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而在陈有西看来,这是在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律师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他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
而报道中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而《中国青年报》中写道:“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