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为的心得体会
我是网络班的一员,学习网络技术应当了解一些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也有一些了解,下面我就一些案例谈谈我的看法:
1、网上散播他人隐私构成侵权。对于王菲与“北飞的候鸟”网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张乐弈在网上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已经构成了侵权事实,严重侵犯了原告王菲的隐私权。
我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被告张乐弈可以说只是处于社会道德的一般善良心态,也许仅仅只是在为自己的同学讨回一个社会舆论上的公道,但是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个人及家庭生活受影响,其次是失业,这一切都是是张乐弈的转播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害。
我的建议: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注意不能伤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社会鼓励舆论自由,为保证每个人都能自由公正合法地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个人的自由只能在一定的限度内。
2、网络纵容人肉搜索将追责 黑客侵入民用电脑拟入罪,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些非法控制大量电脑的网络“黑客”们可能将面临牢狱之灾。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非法侵入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严重行为界定为“犯罪”,这是应公安部建议而增加的一条规定。公安部认为,当前一些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述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此类行为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我不同意对黑客进行严厉的打击,“黑客、白客、红客,他们在技术完善的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比如计算机软件70%的毛病是测出来的,很多缺陷都是靠这些人给挑出来的。 我的建议:正视潜能加强引导黑客作用。
总结:“中国互联网一直是开放的,推动互联网的发展,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也正是由于这种开放性,中国社会正在变得日益开放和多元。众所周知,互联网的特性是开放和自由。但是正如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互联网的自由也有自己的边界,那就是法律。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相关法律,从本国法律出发依法管理社会,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之一,自然也应被纳入法治的范畴,在各国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运行。中国实际上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黑客攻击受害国之一。“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这是对国际社会负责,也是对本国公民负责。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保障信息的自由流动,有着无可估量的价值,这是一个常识。但与此同时,信息自由的前提是必须遵守一国之法律,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也同样是常识。如果任由非法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自由流动,它所带来的后果将是不可估量的。没有安全的自由流动,就没有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被用来拯救地震灾区的孩子,也可以被用来从事恐怖活动,杀死无辜的平民。也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是推动一个国家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大手,也可以成为黄赌毒的摇篮。在一个互联互通的世界,互联网对不同国家间人民的友好往来也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