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扬州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扬州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户口管理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人员的户口登记手续,办理集体户口的身份证,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办理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工作政策强,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入户人员及必备证件
1、入学新生凭本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申请入户。
2、转学学生凭省教育厅的转学批复复印件、户口迁移证申请入户。
3、分配、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凭学校人事处证明、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省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签发的准予入户证明及免征城市增容费通知单,经区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后入户。
4、其他应当入户的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或报到证)姓名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准确、清楚,如
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2、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由当地派出所编写身份证编号,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 否则不予入户。
3、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1、新入学的本科生到校后,在户口迁移证右上角用铅笔写上专业班级、学号和身高,附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由保卫部门受理;研究生统一上交到学院,各学院以专业、班级造册,十五日内交到保卫处,逾期责任自负。
2、分配、调入我校工作未单独立户的教职工户口迁移证由校人事部门在十月份统一收齐、造名册交保卫处,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3、上述入户人员的户口迁移证背面均须写上一名家长(有配偶的写配偶)和一名社会关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并注明与本人的关系;教工还要持医院血型单和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到保卫处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
4、新生的血型化验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七条 丢失户口迁移证的,可由我校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或迁出证明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三章 户口底页借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底页: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购房、贷款、小孩入户入托、出国审查、办理边境通行证、公证等。
第九条 教职员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如需延长时间应及时说明。
第十条 户口底页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1、保持户口底页清洁、完整,无破损。
2、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3、保证按时交还。
第十一条 凡需开具户口(身份证)证明的,可到保卫处办理。
第四章 身份证办理
第十二条 凡迁入户口属于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均应申请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1、教职工办理好户口落户手续后,可自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也可随当年入校新生统一办理。
2、学生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办理;学生身份证照由学校组织统一拍摄;
3、凡急需身份证的学生带身份证照片两张到保卫处办理快证手续,也可个人持户口底页和办理身份证快件申报单到公安局身份证制作中心办理身份证快件。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1、毕业生户口迁出凭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报到证到保卫处统一办理。
2、退学(开除)的学生凭学校开具的有关文件到保卫处办理。
3、转学学生凭省教育厅的转学批复到保卫处办理。
4、工作调动凭调令(或人事处的离校文)办理。
5、教职工申请单独立户的凭房产证(明)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所有集体户口迁出均应持户口底册前往派出所注销、迁(移)的户口。 第十五条 户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1、有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所在的市、县。
2、毕业生暂缓(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根据自愿原则,迁往原籍或暂时保留户口(二年),但本人须提出缓派书面申请并说明缓迁理
由,经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报保卫处批准。两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由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公安机关规定,强制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3、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4、毕业后出国留学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
5、教职工工作调动,其户口迁往调入单位;属于集体户口的教职工 辞职的,其户口按规定强行迁出。
第十六条 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迁移地址的,必须持改派通知,向保卫处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写出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换新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须持以下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出证明或补办户口迁移证:
1、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未报入户口的证明;
2、落户地用人单位开具的已到单位报到的证明;
3、学校出具的就业去向的情况证明;
4、迁出地派出所查找原户口迁移证存根号码;
5、登报声明原户口迁移证号遗失作废的报纸。
第十八条 凡已毕业的学生、调离我校的人员,离校的同时应迁出其户口。未按时迁出的户口为滞留户口。对滞留户口,学校保卫部门可按月收取一定的户口管理费用。逾期两年仍未迁出的,依据国家规定将其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户口更改
第十九条 办理变更民族、姓名及出生日期的规定
1、需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分的,应出具恢复、变更民族成分理由的报告,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保卫处审核,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2、需要更改姓名的,应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以及
学生处分别签署同意更改意见,由保卫处审核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3、需要变更出生日期的,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审批。
第七章 户口注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1、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2、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3、死亡在丧事(火葬)办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4、被逮捕的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5、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亲属申请办理。
6、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户口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后,本规定与之发生矛盾的,以国家政策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2007-12-8 18:17:55 阅读163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单身教职工(人事处在编的)、外地迁来我院暂无固定住处
的教职工(人事处在编的)及家属可办理集体户口,暂由保卫处管理。
第三条 凡属我院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家属、学生,户口迁入、迁出、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第四条 大学本、专科、研究生毕业分配到我院工作又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凭长春市人事局的落户介绍信、落户许可证及城市增容费已缴或免缴手续,并持长春市绿园公安分局户政科签章的户口迁移证,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申报落户。
第五条 外地调入我院工作的干部、工人、教师,凭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的户口准迁证、落户许可证及城市增容费已缴或免缴手续,并持户口迁移证,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申报户口。
第六条 集体户口女职工及配偶户口不在市区的男职工生育的子女,要求落入集体户口的,持出生证、医院出生证明和职工集体户口卡到各校区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第七条 调离或辞职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本人先到保卫处或所在校区保卫办领取户口卡,到校区居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条 凡已分到住房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迁出立户手续。
第九条 集体户口教职工、家属死亡,应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卡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条 职工及其家属因办理结婚登记、子女入学、出生证或妇女保健卡、出国公证等事项的,可持有关手续到保卫处借用户口卡,一周内归还。
第三章 学生户口管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校时,查验户口迁移证无误后(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根据国家教育部招生计划,由保卫处统一按落户审批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生户口迁出工作,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派遣方案,集中时间,统一办理迁移、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凡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从学院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户口必须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由本人或所在系派人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卡,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逾期不迁须交纳相应的户口代管费。
第十四条 学生因结婚、出国公证、取款、办理边防证、领取包裹等,可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借用户口卡,一周内归还。
第十五条 经省教委批准转学的,持转学证明(复印件)、 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申请;批准后,持转学证明、落户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将迁移证签章,以上手续须齐全,方可申报落户。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由其所在系持医院死亡证明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卡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学生出国学习、工作者,必须凭教务处颁发的退学、人事处颁发的退职证明,办理公证、注销或迁出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办理出国学习、访问或探亲,时间一年以内;学生办理休学出国探亲或学习一年以内的,户口仍保留不予注销。但必须签定《户口代管协议书》转为户口代管,出国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照《户口
登记条例》规定给予注销户口。待回国后,本人自行负责办理恢复户口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退学出国的,户口必须迁往原户口所在地,教职工办理退职、辞职出国的,将户口迁出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后离校。
第二十条 出国前是集体户口的人员回国后,仍无立户条件,需落入集体户口的,凭护照、及原户口注销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先到派出所申请,报市绿园公安分局审批,以上手续齐全,持二张一寸免冠身份证照片申报户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