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问题论文
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问题的探析
【摘要】毕业实习是大学生就业之前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日益受到高校和大学生的重视。在此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频繁发生。由于当前我国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规范处于空白状态,实习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却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救济。本文从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毕业实习的就业功能出发,对实习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人身意外伤害;工伤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学生求职时面临着“没有工作经验难就业,而不能就业也就没有工作经验”的尴尬局面。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因此,高校和大学生都极其重视毕业实习环节。为了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不少大学生主动联系单位实习。高校也积极拓宽渠道,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但随之而来的,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那么,当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这种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受伤学生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呢?
一、我国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处理的法律规定、
合法权益,有关规定中对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可操作性比较弱。实习过程中,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
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实习生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上显然有“回避之嫌”,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作出类似规定,仅在该条例第六十一条作出如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此规定,带薪实习的大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由于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保障,实习生在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一般公众通常的看法是,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主,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是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确立了相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客观上无法为实习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不符合现代民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的发展趋势。
二、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问题的思考
大学生在毕业前到实习单位,在实际工作者的指导下从事具体的工作,以取得实际经验和技能、锻炼工作能力,实习中表现良好者,用人单位将予以录用,实习学生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这种就业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参加毕业实习的大学生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显然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其次,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双方主体特定。在劳动关系的确立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均有平等的选择自由,一旦达成协议,两者之间又具有指挥与服从的隶属性。
再次,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向实习单位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从创造财富中获得一部分报酬,具有财产性特征。
最后,实习学生的目的不仅是取得实习机会,锻炼自身能力,其最终目的是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而实习单位的目的也是通过实习考察,从而录取合适的员工。
因此,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因履行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纳入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建议
1.签订实习保障协议,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
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时应签订实习保障协议,对意外伤害进行事先约定。如果有些单位实在不愿签,学生又很珍惜这个机会,也要注意保存曾经在这个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包括证人、工作服、工资条、重要对话的录音等等,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实习单位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结合实际出台对实习生法律权益先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比如,河南省2007年出台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2004年《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建立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保障的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由企业、学校共同负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加上政府安排一笔专项资金共同
建立一个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学生一旦出现工伤,就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当然,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伤害事故,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在劳动部门作出实习生工伤认定后,才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享受实习生工伤补偿。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减轻了高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免除了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
4.将实习生纳入到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受保人的范围逐渐扩大反映了工伤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者雇工,即营利性的用人单位的领薪劳动者。它不仅未能覆及非领薪社会群体,而且还有很大一部分领薪劳动者未被涵盖进去。因此,从长远来看,政府应该把推动工伤保险的扩面列入工作重心,适时将实习生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为大学生实习维权探索合适的法律路径,关乎到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社会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目前最需要我们做的是,不论是学校、实习单位还是司法界乃至于全社会都应本着以人为本、以学生利益为重的原则尽到其应尽的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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