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交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交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交通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推动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交通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对美丽乡村建设交通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及管理责任、违规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依据全市的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和产业分布,以城区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为重点,编制整体规划。
——分步实施。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分,通盘筹划,合理安排,整合资源,首先向重点乡镇、重点村、示范带集中投入,逐步扩大建设面。
——突出主体。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始终坚持议字当先,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问题,激发群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
——注重特色。充分考虑村庄人文因素、自然地理条件和产业结构,定位建设项目,体现村庄个性魅力,形成不同的风格和特色。
——提升品质。改变建设理念,不走低水平无序建设的老路,积极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力求上品位,出精品,高起点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细则,指导乡镇编制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资金预算,审核批复项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金管理;组织重点检查及项目验收。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建设美丽乡村交通项目的主体,负责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项目的审定及上报,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审计,督促村民议事和筹资筹劳。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必须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定的范围;2、与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乡镇村发展目标相协调,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3、经过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合规且保证筹集到位的;4、村级班子稳定,干群关系和谐,符合群众意愿的。
第七条申报资料。项目申报必须提供村民议事、筹资筹劳、规划设计、立项批准、资金来源等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经民主程序议定后,各乡镇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所筛选意见审核并确定项目,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审批权限。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计划控制,采取“乡镇申请、按级申报、市级审批、乡镇负责”的办法。
第十条审批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申报资料,对美丽乡村交通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项目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审查;重点项目要先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进行批准。
第十一条审核批复。交通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下达批复,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村开始项目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道路标准。道路有效路宽原则上不少于5m,宜采用沥青砼面层,沥青面层厚度需达到路面施工要求的技术等级,原有的急弯、陡坡、高崖等部位要进行优化改造。
第十三条安保设施。安保设计与道路设计要同步进行,道路建设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同步组织道路安保施工并列入项目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单位应完善路肩培土、会车道、排水系统、绿化等配套设施。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开工批复。项目开工必须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复。申请开工批复必须提供资金入账证明、施工合同、项目组织管理、政府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未经批复、未受监,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项目一般由乡镇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应在技术、监管上提供必要支持。符合招投标范围的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质量标准。美丽乡村交通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质量监管。各建设乡镇应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作为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员,严控施工质量;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提供技术指导,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质量缺陷责任期。美丽乡村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缺陷责任金为2万元/公里。
第八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验收组织。实行分级验收。项目建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工程进行初次验收;市交通运输局对竣工项目(包括安保设施)实行复查,重大项目要委托业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付。经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局将限额补助资金拨付至中标单位专用账户。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取消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