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为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根据《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1、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核定各级各类岗位,逐步提高办学效益。
2、以岗位管理为基础,遵循分类管理原则,合理优化人员结构,突出教师主体地位,扶持学科生长点,加快学科建设和发展。
3、实行学校总量控制,微观调节。岗位管理重心下移,规范合理,精简高效。
4、保持稳定,适时调整。各类岗位总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类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二、教师(科研)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的核定
1、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的核定
各单位教师(科研)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数首先按基本结构比例20:30:40:10核算,然后根据“标志性加权因素”核算出优化加权增加正高级、副高级岗位数。优化加权增加的正高级岗位数作为各单位正高的余量,用于今后各单位教师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化加权增加的副高级岗位数,累计到七级岗位核定总量里。
2、各层次岗位中不同等级之间的核定数
依据专业技术岗位各层次岗位中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其中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0:30:60;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0:40:40;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0:40:30;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0:50。各学院(部、中心)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不设结构比例,可按条件推荐申报,学校按结构比例统一评聘。
各单位教师(科研)正高级岗位数按照本单位现有教师(科研)岗位总量的20%核定,实有正高数超过核定正高级岗位数的,按实有正高数核定;核定正高级岗位数大于实有正高数的,将余量增加到副高级岗位核定总量中,用来核算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数。
各单位教师(科研)五级岗位核定数=[本单位教师(科研)岗位总量的30%+正高余量]*20%
各单位教师(科研)六级岗位核定数=[本单位教师(科研)岗位总量的30%+正高余量]*40%
各单位教师(科研)七级岗位核定数=[本单位教师(科研)岗位总量的30%+正高余量]*40+优化加权增加的副高级岗位数
各单位教师(科研)七级岗位实设数=单位现有教师(科研)岗位副高级总数-教师(科研)五级岗位核定数-教师(科研)六级岗核定数
中级岗位、初级岗位核定数,按各单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的实有人数分别对应的结构比例核定。
3、优化加权增加岗位数标准
根据“标志性加权因素”增加的教师高级岗位是为了保证并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提升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