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
一、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办理周期
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提交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三份;
2. 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三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
6. 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7. 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加盖财务章;
8. 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五、业务办理流程
前期评估-签订委托协议-提交相关材料和费用-初审材料盖章-领取证书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有效期限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四、提交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软件产品评测
各软件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双软认定“或“软件产品认定“前,需要提交中软评测报告。 进行软件评测可以:
● 顺利进行双软认定或软件产品认定,享受退税优惠;
● 增强客户对企业产品的信任度;
● 增大企业投标的成功率;
软件评测所需时间:
提交完材料后5个工作日;
软件评测所需资料:
(一) 按要求填写的评测申请表;
(二) 被评测软件产品可执行程序光盘一份;
业务办理流程:
● 与我们联系,获得免费咨询(在线、电邮、电话、传真、信函、来访等方式均可) ● 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款项(在线订购、银行转账、邮局汇款均可) ● 在我们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准备材料
● 由我们的专业人员办理业务并成功获得证书
软件企业年审
一、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办理流程
前期评估-签订委托协议-提交相关材料和费用-通过初审的材料盖章-领取证书
三、办理周期
从受理之日起算30个工作日
四、提交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请表三份;
(2)、2001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
(6)、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一套。
(7)、2001年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8)、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加盖财务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0)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
●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 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委托我们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您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封存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业务办理流程:
● 与我们联系,获得免费咨询(在线、电邮、电话、传真、信函、来访等方式均可) ● 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款项(在线订购、银行转账、邮局汇款均可) ● 在我们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准备材料
● 由我们的专业人员办理业务并成功获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