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咨询记录表
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婚姻家庭案件)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 住址: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对方姓名: 住址: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结婚时间: 婚姻缔结地:
重点问题一:夫妻感情方面及证据
重点问题二:财产分割方面及证据
说明:离婚案件的婚姻基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相识及恋爱的过程以及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地点等。
子女抚养方面是指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时间、子女的抚育过程,目前子女的就读情况、对父母感情状态是否知晓、十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离婚后随哪一方的意见等。
夫妻感情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婚后感情变化过程以及具体事例,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等。
第二十四条 财产方面,律师可以分以下10部分了解: 1、房产情况。 2、存款情况。 3、股票情况。 4、家具电器情况。
5、贵重金属、物品情况。 6、车辆拥有情况。
7、公司、企业股权拥有情况。 8、其它共同财产拥有情况。
9、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双方有无财产约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10个方面了解: 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 4、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
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截止目前贷款余额的本金。
6、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7、房产有无其它抵押。
8、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 9、该房产内的户口情况。 10、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相互是否知晓;
2、有否对方的存、取款凭条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 3、存款的大约数额。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了解: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号的开户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和股东代码。 3、目前股市内大约市值。 4、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开户。
第二十八条 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不必细问家具电器情况,只需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市值,除非有特别贵重的相关财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
第三十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汽车款型; 2、牌照号;
3、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 4、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5、目前车辆市值。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了解公司、企业股权情况,可以了解: 1、公司、企业的名称。
2、公司、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股东人数、持股比例。 4、公司、企业注册后股金有无变动情况。
5、公司、企业财务情况、上年底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情况。 6、当事人对公司、企业的态度。 7、其它公司、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若当事人还有其它共同财产,律师应仔细询问。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简要陈述完以上情况后,律师可以问及双方对于离婚的问题是否正式谈及,以及当事人对离婚的看法,包括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初步想法和方案。
第三十五条 除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判断该案例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结束后,当事人如何达到目的解决问题,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第三十六条 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不能仅仅将当事人的咨询问题进行了回复作为完成的标志。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
第三十七条 律师回复离婚咨询,应告之当事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和控制咨询的整个思路、控制咨询时间,在咨询时,律师要起到一个主导地位。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涉案证据:
1、离婚案件
1)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
2)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3)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
4)双方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相关证据。 5)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