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精华篇]--病情鉴定的法律含义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正常情况下,医疗期满解除的操作,应该是:
医疗期满,员工继续请病假的行为,视为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员工进行病情鉴定的义务。经过鉴定之后,有两个方向:
1、病情为一到四级的,办理病退或者退职
(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纳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病退
(2)不到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
2、病情为五到十级的,或者不入级的,可以解除合同。员工依照病情享受不同的医疗补助金
(1)普通疾病,可享受6个月
(2)重病,可享受9个月
(3)绝症,可享受12个月
由此看来,鉴定实际上涉及到三种权利状态:
一、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员工病退或者退职的权利
三、员工获得医疗补助金的权利
就这三个权利的保护顺序来说,员工病退或者退职的权利,涉及到员工的生存保障问题,应居首位受保护地位;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涉及到人身关系的隶属问题,应居第二位的保护地位;员工获得医疗补助金的权利,涉及到员工经济利益保障问题,应居第三位的保护地位。
就鉴定对单位解除权利的影响,可作如下分类:
一、用人单位通知员工鉴定
1、员工配合鉴定,则进入正常流程,如上
2、员工不配合鉴定,则视为员工放弃相关权利,包括医疗补助金和病退与退职的权利。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应给到员工合理的期限;而且员工在最初拒绝鉴定之后,在仲裁或者一二审阶段,员工仍然具有再申请鉴定的权利。如果员工再次申请,则单位负有配合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未通知员工鉴定
1、员工不申请,则解除有效。如果员工依据单位未通知鉴定为由提出医疗补助金,则一般会支持,但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
2、员工申请,则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1)单位配合,则进入正常程序
(2)单位不配合,法官进入心证程序,如果认为病情不大,则可以认定解除有效,但给付医疗补助金;如果认为病情较大,有可能会影响到员工的病退或者退职权利的,则可以认定解除无效,恢复劳动关系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