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营改增会计核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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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营改增会计核算解析
作者:邓君韬
来源:《新会计》2014年第10期
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发生了较大的变动。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增值税科目变化及会计处理
(一)增设增值税会计科目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了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留底税额”和两个三级科目: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二)营改增特殊事项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有些原本享受营业税的差额征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营改增后成为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试点初期只在部分地区进行,因此这部分增值税纳税人无法取得支付给非试点区对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造成既无法享受营业税优惠,又要对销售额全额征税增值税,税负很可能会增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税﹝2012﹞13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新科目中列支。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会计处理。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初,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