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鼓励我市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设立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设“芙蓉杯”优质工程奖和“芙蓉杯”施工优质奖,是我市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的市级荣誉奖。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十个,施工优质奖每年不超过三十个。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参与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是列入国家、省、市、县(区)的建设计划,且工程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市政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单位工程面积不少于4000m2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住宅工程不少于3000m’);
2、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桥梁、机场、防洪工程和给排水、输气、输油干管工程,以及城市道路等工程;
3、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m2的新建小区及建筑群;
4、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五条 凡申报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检评工程质量。一个建设项目,若为多个单位工程或建筑群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申报优质工程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申报施工优质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70%以上;若为一个单位工程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市政工程的分部优良率应达到85%以;
2、申报项目要经过一年(至少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后,未发现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功能性的严重缺陷;
3、技术资料要完整、准确;
4、施工周期应达到国家工期定额或合同工期的要求;
5、申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要有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及成果;
6、申报项目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等有突出成绩;
7、申报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
8、申报项目必须要有工程所在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工程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检查、评审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委托成都市建筑业联合协会及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
第七条 中央、省属驻蓉和市属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由企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各区(市)县属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由各区(市)县城建委(局)初评推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由成都市市政工程局初评推荐,新建小区或由多个施工企业共同承建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第八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杯”质量奖每年三月底截止申报,四月份评审。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质量奖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获得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质员奖的工程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建筑业联合协会、成都市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授予奖状。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活动中成绩突出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条 获奖工程可镶嵌“成都市 ‘芙蓉杯’优质工程奖” 或“成都市 ‘芙蓉杯’施工优质奖”标志,并注明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