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部文件)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截止目前,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西部目录》)仍未发布,为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总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会议及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对我省地税系统执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征管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口径掌握执行:
一、2011年度纳税人主营业务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11年本产业指导目录》)范围,且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报县级地税机关、省局直属分局核实,经核实符合西开条件的上报市(州)局,由市(州)或省局直属分局汇总并填报《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后随纳税人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局。纳税人可暂按15%税率汇算清缴,待《西部目录》正式
发布和省局具体规定出台,并经省局审核确认后,税务机关再行对汇算清缴进行处理。
二、2011年度纳税人主营业务项目不属于《11年本产业指导目录》或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汇算清缴。
三、对2010年前已经批复享受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纳税人,未执行到期还需享受的,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纳税人提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由法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享受优惠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该申报表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四)申请享受优惠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五)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
(六)企业总收入及符合目录的产品项目收入明细表;
(七)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或省局直属分局签章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确认。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可以明确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