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修补办法(试行)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质量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质量管理,提高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质量,向社会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道路通行条件,根据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我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面修补主要指养护单位对路面出现的坑槽、拥包、松散、沉陷、车辙、龟裂等病害,按照原路面设计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的复原工作。
第三条 路面修补应遵循“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路面修补质量以达到“零返修率”为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的路面修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性要求
第五条 按照“分工专业化、养护精细化、作业规范化”的养护要求,各养护单位应成立专业化路面维修队伍,配备适用高效的路面修补机械设备,对路面出现的各类病害及时维修,并确保维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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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养护单位应加强公路巡查,对发现的路面病害应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原路面结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维修季节、气温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维修计划。对路面坑槽、拥包、松散等病害的修补要求不得超过3天,对面积小于0.1 m2的坑槽修补必须当天完成;翻浆随发生随处治,做到挖填与修补同步。
第七条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路面修补档案, 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位置、面积、成因及修补使用的材料、工艺、机械设备、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并应有修补前、后的图片资料。
第八条 沥青路面修补必须确保热接缝、热材料、热界面的“三热”工艺,以彻底消除弱接缝问题。要求达到新旧路面衔接紧密、材质统一、接缝平顺,严禁出现跳车现象,鼓励使用就地热再生设备和技术。
第九条 沥青路面修补应加强几何尺寸、矿料级配、沥青、混合料温度、油石比、洒粘层油、摊铺厚度和碾压工艺的控制,按早补、补好的原则做到随坏随修。
第十条 对水泥混凝土路面局部板块破碎、角隅断裂、沉陷、掉边、缺角等病害,必须用破碎机(液压镐)凿除。清除混凝土碎屑后,整平基层,并夯压密实,然后铺筑与旧板块等强度的水泥混凝土,其标高控制与旧板面齐平。
第十一条 对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修复时,应严格按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要求进行施 2
工,在新旧混凝土接头处安设传力杆和拉杆,使新旧混凝土板形成整体,以提高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传荷能力。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沥青路面修补技术要求:
(一)路面修补应以“圆坑方补、斜坑正补”为原则,其纵横边线应分别与路面中心线相平行或垂直;
(二)修补面积应大于病害的实际面积,修补范围的轮廓线应在病害面积范围以外10-15cm;坑槽深度大于7 cm时,应分层修补,并与原路面相应结构层形成不小于10cm的错台;
(三)基层补强时,应根据原路面基层破损情况,标定基层修补面积,要求采用同结构、同材料的水泥稳定类基层或大粒径沥青稳定碎石基层进行处治,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的要求;
(四)水泥稳定类基层稳定并达到要求强度后,表面应清除干净无浮尘,浇洒0.7-1.1kg/m透层油,渗入深度须达到3-5mm。沥青混合料必须在透层油完全渗入基层后方可铺筑。在上、下面层间浇洒0.3-0.6kg/m粘层油(上、下面层如无污染,可不用浇洒),并在原路切割面侧壁喷涂0.3kg/m左右粘层沥青,确保修补面与原路面的紧密衔接,防止路面水下渗;
(五)沥青面层修补时,其沥青混合料的技术指标要根据原路面实际情况,按照原设计标准或结合路面病害产生的原因做具体 3 222
设计,为防止水损坏,上面层一般宜采用密级配沥青混合料;
(六)严格控制沥青混合料级配、油石比和温度,油路面修补时,普通沥青混合料的拌合出料温度应控制在140—160℃,运输到现场温度应不低于135℃,摊铺温度应不低于125℃,开始碾压的混合料内部温度不得低于120℃,碾压终了的表面温度不低于65℃,当混合料温度高于190℃时应当废弃,以保证修补质量;
(七)混合料碾压时,应采用双钢轮振动压路机与重型胶轮压路机相结合碾压的方式进行,遵循“高温、紧跟、慢压、高频、低幅”的原则,达到要求的压实度,并无明显的轮迹为止。不允许压路机碾压中途急停、转向,以免发生推挤、拥包现象。对于小面积修补下面层碾压应采用满足压实要求的小型压实机具压实,上面层采用重型胶轮压路机碾压成型。
第十三条 严禁在雨天和气候条件恶劣的环境下进行路面修补,原则上在室外温度低于5℃的情况下,不允许采用冷挖热补的方式进行沥青路面修补,而应采用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技术或热挖热补的方式进行。在雨天、冬季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路面修补时,可采用冷补料修补,原则上修补面积不得超过1 m,在天气转好和气温转暖后,需挖除重新采用热拌混合料进行修补。
第十四条 对因路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局部路面沉陷,若路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不再继续下沉,可在对上面层拉毛、扫 4 2
净、喷洒粘层沥青后,用沥青混合料将沉陷部分填补到与原路面平齐,并压实平整。
第十五条 对因土基或基层结构遭破坏而引起的沉陷,应先将土基和基层修整好后,再铺筑面层。对桥涵台背因填土不实出现的不均匀沉降,应挖除沥青面层,在沉陷的部分加铺基层后重做面层,也可视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在日常巡查时,应密切注意路基沉陷的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和延缓沉陷的发展,并及时处治沉陷路面。
第十七条 路面应以预防性养护为主,对路面出现的裂缝必须及时进行灌缝处治,做到“有缝必灌、随裂随灌、灌早灌好”,路面灌缝材料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
第十八条 对裂缝及龟裂等病害较多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微表处、稀浆封层、碎石封面等薄层封面技术进行处治。
第十九条 沥青路面修补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配合比设计,养护单位要进行配合比验证,并确定最终的施工配合比。
第二十条 沥青、粗集料、细集料和填料的规格、质量技术要求、级配组成等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的相关规定。粗、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性和良好的颗粒形状。其中粗集料压碎值应小于 5
26%,针片状颗粒含量应不大于15%,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等级不小于4级;细集料中含泥量不大于3%,砂当量不小于60%。热拌沥青混合料中禁止以洗砂代替石屑。
第二十一条 面层修补要密实平整,接茬平顺,形状规则,油路修补面平整度不得大于5mm,修补面与原路面接茬处高差不得大于3mm。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某一区间或一段落内,油路破损面积达20%以上者,宜处理完破损后进行半幅或全幅封面,以达到路面平整、美观。
第二十三条 公路路面病害的维修应采用机械作业,所使用的热拌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厂拌,应采取适当的保温措施,确保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和压实温度。
第二十四条 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的路面修补均视为修补质量不合格。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路面修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作业区,应遵循“三统一、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原则。设置规范、醒目的安全标志,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6
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标志服(帽),施工车辆必须喷涂桔黄色标示,驾驶室顶端必须安装黄色警示灯,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养护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路面修补质量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对每道工序和环节要实施监督,确保路面修补质量。
第二十七条 省公路局将对路面修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对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修补质量不合格、修补档案数据不真实、返修率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对于未及时修补的坑槽、大于2.5cm未铣刨的拥包、大于100 cm的松散等病害,每发现一处(含经媒体曝光的)处罚1000元;
(二)原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前修后坏或 “贴膏药”现象、修补档案中数据不真实等情况之一的,每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三)每条路线的路面累计返修率超过修补面积0.5%的,处罚10—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因路面破损、翻浆、坑槽等病害较多而未及时处治,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社会反响强烈的,经查证属实,将对该养护单位在全省进行通报,同时给予2-5万 7 2
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因路面破损未及时修补及对大于2.5cm的拥包未及时进行铣刨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扣除总段(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年终奖金。
第三十条 对全面完成路面修补任务,且修补质量较好,路面无明显破损、翻浆、坑槽等病害,每条路线的累计路面返修率达到“零返修率”目标,且修补档案规范、齐全,未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视情况予以奖励10-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作主动,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已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全省推广意义的单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质量管理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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