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图书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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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图书馆的应用 作者:查宇
来源:《文教资料》2013年第25期
摘 要: 文章从数字图书馆的模型论述“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图书馆的应用,可以得出在传统图书馆合法使用的“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图书馆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在数字时代,立法或者使用更先进的数字技术,则“数字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图书馆的应用将不再遥远。 关键词: 首次销售原则 数字图书馆 版权 DRM技术 谷歌
谷歌在2004年开始了一项建设“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的计划。迄今,全世界近千万种图书已被收录到谷歌的数字图书馆中,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扩大。它的创举之一是和世界上很多知名图书馆建立联盟,把孤本、绝版图书等珍贵文献搬上互联网。谷歌不希望自己的图书馆只是博物馆,它也有计划把在世作家们的作品放在网上供搜索、浏览,这就涉及版权问题。谷歌数字图书馆可以为“iTunes图书程序”奠定基础,并可能改变整个出版行业的面貌。但如何解决和作家之间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关系,通过合理方式和标准向作家支付响应的许可费用,则是这一计划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1]谷歌之前的做法是,先不经过作者授权就扫描复制,然后把摘要和目录等内容供读者浏览,但这涉及涉嫌“侵权”问题。但谷歌并不承认,美国法律目前也没下定论。
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现状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开发,是在九十年代初由美国科学家首次提出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这一概念。
我国图书情报界,计算机技术界从1995年左右开始介入该领域的跟踪研究。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第62界国际图联(IFLA )大会上,我国首次提出数字图书馆概念。1997年7月,在前文化部副部长徐文伯推动下,经国家计委批准建立了“中国试验型数字图书馆”项目。2000年底,文化部在海南召开“中国数字年图书馆工程资源建设”工作会议,讨论指定《中国数字图书馆工作一期规划(2000—2005年)》并推荐使用资源加工的标准规范。[2]
二、首次销售原则
“首次销售原则”(the first sale doctrine)又称“权力穷竭原则”或“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传统版权法中一条限制版权人享有权利的重要原则。它的含义是“虽然版权人享有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的发行权,但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版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后,版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合法获得该作品复制件所有权部经版权人同意将其转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