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
人类自古至今,所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社会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 中国古代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西周时禁止贵族跟贫民通婚,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士族制度在隋唐时逐渐消失,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
古人缔结婚姻的程序自西周以来,都沿用”六礼”,首先是“纳采”,就是媒妁之言,男方到了适婚的年龄,就要托媒人找到合适的女方求婚。第二步是“问名”,媒人会问女方的生辰,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以确定女方是嫡出或庶出。第三步是”纳吉”,西周时期是在家庙占卜定吉凶。如果相合吉利,就进“纳征”,男方下聘礼到女方家,婚约既告完成。“请期”,是男方以占卜方式选出吉日,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就是结婚的仪式,需男方到女方家亲自迎娶。经过“六礼”,婚姻正式成立。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自西周以来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在一些少数民族政权统治的时候实行一夫多妻制度。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是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娶妻”。在家庭中,只有妻子才与丈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得到丈夫的尊重。丈夫先亡,妻子守节。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节。丧妻之后,男子再娶妻,称做“继室”或“续弦”,第一任妻子称做“元配”。 在夫权至上的中国封建社会,离婚主要依照“七出”。《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古代婚姻制度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妻子休弃。《大戴礼》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和离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和离大多是协议休妻,这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的真正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 义绝制度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洪秀全在1845年《原道醒世训》中提出了男女平等的主张,在《十款天条》中,第七条规定:天国男女都是“天堂子女”,因而是平等的。这是男女平等的规定在婚姻立法中的体现。人权观念在婚姻立法中的体现。在太平天国的婚姻立法中,还规定不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太平天国对于妇女的人身权也给予法律保障,凡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行动,都要严加惩处,直至死刑。一定程度对旧婚姻制度的废除。在婚姻问题上,太平天国一方面提倡男女平等,废除买卖婚姻,鼓励妇女进行再嫁等等;另一方面又实行多妻制,要求妇女奉行“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阻碍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这些却和太平天国本身革命理论相联系。太平天国的家庭婚姻制度有其进步的一面,也有其落后的一面。经济的发展,是青年男女更为独立,使婚姻的变革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治上的宗族理论思想的束缚也是一方面。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封建专制政体崩解,传统社会关系开始松动,旧式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影响,尤其是民国新法律的制定,加速了传统婚姻制度的解体。新《民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经济地位平等、离婚自由,传统婚姻制度正逐步失却以往的政治基础与法律保障。这给了传统婚姻制度一个重大的打击。此外此时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不仅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而且提出了“废除婚制”、“婚姻革命”的主张;婚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纳妾制受到猛烈批判,一夫一妻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婚姻日益自由,包办婚姻逐渐减少,自主婚姻增多,离婚更加自由,离婚案件增多。 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解放初期通过的,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第新中国成立初期,封建婚姻制度普遍存在,青年男女结婚时多沿用旧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结婚的前提,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等是结婚的主要形式。在此背景下,1950年5月1日,我国正
式实施了上述婚姻法,规定了一系列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而构建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范式,也为婚姻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 导致了婚姻风俗的巨大变化和家庭生活的重大变革,促使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成为一种时尚。 二阶段是改革开放时期通过的第二部,它继承了第一部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更适应改革开放后的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 第三阶段是2000年4月28日通过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是在总结20年的实践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结果,必将更好地调整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