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责制度
xxxxxxxxxx 校2013年度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查问责制度
为了推动我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推进不力,导致学校环境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问责,特制订问责办法。
一、学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分管清洁卫生的相关领导,本周值周教师,各公区所属班级班主任教师。
三、当出现下列七种涉及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情形时启动问责办法
(一)市、县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县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三)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四)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五)家长反应强烈,影响学校形象的。
四、调查核实的工作程序
问责调查核实,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复核、反馈等程序规范操作。
(一)受理:当发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责调查核实机制启动情况时,学校领导小组应填写受理单对提出问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对问责调查核实工作进行启动。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学校领导小组提出确定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处理意见。
(三)建议:在核查的基础上,区领导小组根据问责情形事实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建议实施:(1)责令改正;(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等三种问责方式的,由学校领导小组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做出问责决定;(4)诫免谈话;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6)扣发津贴补贴;
(四)复核:学校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向被问责对象反馈,充分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辩的意见,对问责情形进行复核。未经复核的问责建议不得决定和上报。
(五)反馈:学校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并存档备案。
如无特殊情况,问责调查核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负责办理问责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问责办法由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xxxxxxxxx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