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因工受伤或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事业单位人员及公务员受伤或死亡的工伤待遇
作者:冠军律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5、《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二、工伤待遇原则和参照标准
1、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3、依照或者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即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医疗费:30条 2、残具费:30条
3、护理费:29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4、残疾抚恤金:28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5、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6、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7、遗属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8、遗属丧葬补助费:18条 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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